河南高院決定再審24年前一殺人案:申訴人服刑22年已獲釋
(原標題:河南高院決定再審24年前一殺人案:申訴人服刑22年已獲釋)
河南周口一宗殺人案宣判前,檢察院和一審法院曾先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案件,要求補充偵查或補充證據,但兩次退回都沒有新證據得到補充,被告人、周口太康縣轉樓鄉五里廟村村民謝哲海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服刑22年零4個月後,謝哲海2018年9月走出高牆,仍在堅持申訴喊冤。2020年11月17日,澎湃新聞從謝哲海申訴代理律師屈振紅處獲悉,她於當日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
再審決定書顯示,河南高院已於9月22日決定對謝哲海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河南高院認爲,原審認定謝哲海因強姦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符合再審立案條件。
據此前媒體報道,1996年5月,時年25歲的謝哲海被捲入一起兇案。
當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攔截,被兇器擊打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案卷資料顯示,當時負責偵辦此案的太康縣公安局刑偵三隊民警把偵查範圍限定在熟悉現場環境、當晚曾在戲場附近活動、年齡在16至30歲的青年,並把篩查出的18名青年集中到大營子村學校進行排查。
謝哲海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辦案人員對18人逐一詢問,甚至還讓他們相互指認,說出懷疑的對象。幾天後,包括謝哲海在內的幾個重點嫌疑對象,被轉到鄉派出所繼續審訊。
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爲謝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陳述與多位證人的證詞矛盾,於是對他進行了突審。之後,在“強大的政治攻勢”下,謝哲海交代了犯罪過程。
澎湃新聞獲得的案卷材料顯示,警方當時認定,1996年5月30日當天,謝哲海到大營子村的熟人王某升家喝酒,傍晚,他酒醒後與其他人到戲場看戲。戲沒結束,謝哲海便提前離場,返回王某升家。此後,他再次離開王某升家,並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壓水井上的鐵井杆,埋伏在路上。當夜12點左右,被害人王某經過,謝哲海攔住其去路欲行不軌,遭到反抗後惱羞成怒將王某當場打暈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周口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賠償受害人喪葬費及醫療費,共計6155.6元。宣判後,謝哲海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判決之前,此案曾分別被太康縣檢察院和周口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並在退回意見中註明,一是要檢驗謝哲海衣服上的血跡,二是調取新的證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案卷資料顯示,警方在破案時認定,作案時謝哲海所穿衣服爲白色襯衣。然而,在謝哲海在接受警方詢問和訊問時,先是對白色襯衣一無所知,後才改口稱“有血,是個白褂子”,並在後期的供述中反覆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細節。
然而,對於這一定案關鍵證據,警方几經尋覓無果。案發當日,曾與謝哲海喝酒的兩位村民曾對媒體稱,當日謝穿的是一件外套,並未見白襯衣。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後,太康縣警方曾於1996年9月4日出具證明稱,謝哲海羈押期間所穿的褲子,便是作案時所穿的褲子,但上邊沒有發現血跡。但警方沒有解釋白襯衣的下落,也沒有補充新的證據。
相似的情節此後再度發生。判決文書顯示,當時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周口分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周口中院受理後,也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證據。之後,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於1999年12月26日公開審理了此案,並依據原有證據作出了有罪判決。
屈振紅認爲,本案中,除了謝哲海口供外,無客觀證據能證明他實施了殺人行爲,且其有罪供述不穩定,對作案細節的陳述存在多處不一致。
此外,物證清單中也沒有任何關於謝哲海血跡、腳印、指紋等生物痕跡存留的描述,判決認定的兇器——壓井杆上的血跡,也僅驗出與死者血型相同,並未排除是否來自其他人的可能性。
服刑22年出獄後仍喊冤,河南高院決定再審
入獄後,謝哲海堅持不認罪,服刑期間,他的服刑地點曾由河南商丘豫東監獄轉至遼寧省凌源第五監獄,後經減刑,謝哲海於2018年9月刑滿釋放。
出獄後,謝哲海奔赴北京和浙江打工,空餘時間仍不忘爲自己喊冤。2019年2月,他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訴,但於當年8月被駁回,理由是“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此後他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11月17日,屈振紅收到了來自河南高院於9月22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此前申訴被駁回後,謝哲海仍不服,以“被刑訊逼供、誘供,證人誣陷,沒有殺人”等爲由繼續申訴。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爲,原審認定其因強姦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審立案條件。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規定,決定本案由河南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