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中止卻未付代課師資遣費 法官判新竹國小應再補27萬

田女主張兩造是不定期勞動契約,且有未足額給付工資費用共46萬4千零2元,要求新竹國小給付。(圖爲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田姓代課師,在新竹國小任安親班教師,因小學將安親班委辦理,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只是田女認校方未足額給付薪資,且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資遣費、特休假折算工資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田女因此提告求償。法官認爲田女主張有理,認定兩造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校方應再付27萬3612元。

判決書指出,代課老師田女於2010至2017爲新竹國小安親班教師,因小學將安親班委外辦理,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只是田女認校方未足額給付薪資,田女主張,兩造薪資是每40分鐘1節,下午4時以前每節260元,4時以後每節400元,寒暑假每節260元,每月10爲付薪日。

新竹小學卻未依課表簽到表覈算,2013年到2017年間共短少了近16萬元,資遣費14萬7千餘元,特休假折算工資15萬6千餘元,退休金專戶8千元,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田女主張兩造是不定期勞動契約,且有未足額給付工資等費用共46萬4千零2元,要求新竹國小給付。

校方委任律師辯說,兩造不是僱傭關係而有勞基法的適用,田女是新竹國小依新竹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付鐘點費,經費是來自家長繳費,校方受家長委託實際上家長才是僱主,校方與田女並非僱傭關係,沒有勞基法適用。且對於未足額給付工資部分,兩造在簽約之初即對服務時間共識,雙方合意,田女也於聘用期,在簽到名冊計算時數,從未爭執勞動時間有誤,如此可證明就兩造多次的定期勞動契約勞動有共識,事後田女卻認出勤時間與實際填載記錄不合,主張校方有短少給付薪資情形,違反承諾是沒理由的。

校方律師表示,兩造契約關係2017年8月底終止,田女請領的是「鐘點費」並非「月薪」,每月薪資也不同,也證明田女不適用勞基法對象,是屬支領鐘點費用的鐘點教師。校方代表律師主張,田女要求校方核發「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無理。

法官調查,認兩造間屬不定期的勞動契約,田女需依新竹國小指示內容工作,提供勞力執行,且於請假時由第三人代課,且無拒絕小學指示工作的權利,且依勞保資料佐證,田女持續不間斷地提供勞務前後長達7 年,校方所主張的兩造是不定期勞動契約說法並不足採信。

法官認爲,校方依法應給付田師7年年資的資遣費、未足額工資、特別休假折算費用,提撥勞保退休金專戶,同時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田女主張有理,因此判校方應再給付27萬3612元給田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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