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將於9月完成發證!這些問題與你有關
湖南已明確
將於今年9月份完成全省各市州區縣
農房不動產權證發放
下面整理的16問
都是宅基地確權中遇到的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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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由地方政府組織,採取“鄉鎮統一調查、村組集中申請、登記機構批量受理”的方式開展。具體登記程序爲: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①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④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⑤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產分戶圖(政府統一組織獲取);
⑥其他必要材料。
3、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否收費?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惠農政策要求,由政府組織的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工作不得收取調查測量費和登記費。
4、宅基地確權登記中需要村民做什麼?
③積極申請不動產登記。
5、村民外出務工,沒人在家指界、提交資料怎麼辦?
①村組利用春節、清明、端午等節假日和農忙時間對回鄉的村民集中收集資料、指界簽字、填寫申請;
②村民可以委託熟悉宅基地範圍的親戚、鄰居代爲指界簽字、提供資料;
6、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如何處理“一戶一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分配,確權登記到“戶”。
農村村民原則上只能擁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除繼承外,對於一戶多宅的,只對一處宅基地進行審批和確權登記發證,其餘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發證。
7、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可以繼承?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在《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8、非農業戶口居民是否可以擁有農村宅基地和房屋?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應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歷史取得”。
9、農民進城落戶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怎麼辦?
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10、農村婦女、家庭分戶人員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農村婦女作爲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註銷原宅基地使用權。
符合當地建房分戶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後,按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1、宅基地流轉或另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爲住宅的,怎麼辦?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流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另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爲住宅的,只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
12、沒有宅基地批准手續的如何處理?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在符合規劃和“一戶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確認,予以確權登記。
13、房屋建設沒有規劃許可的如何處理?
對合法取得但沒有規劃條件的宅基地上的農房,屬於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屬於《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設的,經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14、新農村或社區多(高)層多戶的房屋如何進行登記發證?
對於新興農村或社區多(高)層多戶的,可通過實地丈量房屋邊長和核實已有戶型圖等方式,計算房屋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共有宅基地宗地的方式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15、農村宅基地佔用超過批准面積或標準面積如何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擴大的,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②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起至2019年《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號令)實施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時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③2020年1月1日《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號令)實施以後違法佔地建房,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④地方有明確規定的,在與國家法律法規不衝突的情況下,遵照地方管理要求。
16、哪些情形不得進行登記發證?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違規行爲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④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爲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不得確權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