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被駁回街口投信董座 金管會:公司先評估人選是否合規

金管會9月16日駁回街口投信董事長鬍亦嘉認可案,建議公司董事會應先審查評估適合的人選。(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日前駁回街口投信董事長鬍亦嘉認可案,公司將依程序舉行董事會再次選舉董事長、重新送件;證期局對此表示,由於未提供相關資料佐證經歷,因此無法認定駁回,建議公司董事會應先審查,評估適合的人選。

針對投信董事長審覈條件,依照「投信事業負責人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投信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能力,應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首先是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

第二,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曾擔任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第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街口投信8月12日函報董事長資格認可案,相關基本資料有填列,除了學歷外,也有填列電子支付、金科與過往工作經驗。

不過,蔡麗玲說,由於未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學經歷,因此與第一款、第二款無法符合,且從第三款來看,公司未檢具學經歷證明,因此8月20日函請公司於5至10天內補正,請公司來說明胡亦嘉具備專業知識、投信事業能力、過去績效等,希望提供量化、質化數據來佐證。

蔡麗玲舉例,依照過往審查經驗,董事長都會針對業務成長、主導專案、金融創新,提供相關數據來輔助審查,藉此證明證券金融相關的專業知識、領導能力等。

蔡麗玲也提及,胡亦嘉於8月31日到局裡溝通,當天在會議上告知相關事項,他也說會提供相關資料,但等到9月16日,距離8月20日已將近1個月的時間都未補正,由於無法認定最後予以駁回。

至於後續是否能重新送件?蔡麗玲說,胡亦嘉若再送件,「我們當然尊重」,但會送件前建議公司評估人選是否符合「投信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列的資格條件,並非是指檢具學經歷證明就送件,而是應由董事會審覈,而送件後也將依規定來審查。

蔡麗玲表示,對於投信董事長、總經理通常也會做面談程序,瞭解新任者過往經歷、對未來公司經營理念,及是否具備有效領導與經營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