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8周禁墮胎」公投遭中選會駁回 還有這6項提案將舉行聽證…

胚胎。此圖爲示意圖,並非母親懷孕8周後的胎兒圖。(示意圖/CFP)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11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7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6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另1項公投提案經補正仍不符規定,決議依法予以駁回。關於被駁回的公投提案,就是日前受到許多民衆討論的「懷孕8周禁墮胎」公投。

基督教政黨「合一行動聯盟」主席彭迦智陣子提出7項公投提案,其中一個最充斥爭議的提案,主文爲「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修正爲『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但屬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所訂內容(例如:醫療行爲、受性侵、亂倫者…等)不在此限。」

▲彭迦智。(圖/翻攝自中選會直播影片

彭迦智將這條公投提案稱爲「心跳法案」,但許多網友並不這麼認爲,痛批「管別人子宮」、「不是你在生在養就給我他X的閉嘴」、「不然生下來你養嗎?」。

彭迦智在2019年10月中選會舉辦的聽證會中強調,胚胎在第4周時,神經已經開始成形,第8到第10周就有心跳,且第8周大腦就有大腦皮質發育,具有人體外型基本特質,手腳完全成形,有外觀可以區分性別,「臺灣人民對於虐貓虐狗都已經無法容忍了,我們爲何可以容忍殺死嬰兒呢?難道我們不如貓狗嗎?」

當時彭迦智說,墮胎於懷孕24周內實施縮短至8周內這提案,先不論對生育率幫助有多大,至少可以因此喚醒人們對胎兒生命的重視,再透過積極教育可以減少墮胎率,只要訂定對的法律,人民一定會遵守,所以主張「鼓勵收養,制止墮胎,支持出養,尊重生命,減少墮胎率,增加生育率。」

林志潔。(圖/翻攝自中選會直播影片)

針對彭迦智當時的說法,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也在公聽會上表示,提案方的理由陳述總共出現4遍「殺死嬰兒」,但嬰兒跟胎兒有重大差距,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必須是已經排出母體的嬰兒,且能夠獨立存活

林志潔說,如果把嬰兒與胎兒畫上等號,那麼除了這個提案以外,不妨也來提個「你的精子不是你的精子」,這樣父親抽菸喝酒或全家人飲食不平衡,甚至是爸爸媽媽兩人去有可能導致流產的地方玩,是否會成爲過失殺人?「我們不可能因爲一個胚胎的情況,就去剝奪身而爲人的母體本身權利!」

黃閔照。(圖/翻攝自中選會直播影片)

同樣身爲反對方的臺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則說,就醫學層面來講,至少有5%到35%是不規則月經,所以當發現懷孕的時候,已經超過8周墮胎限制,尤其是弱勢團體如性侵亂倫或未成年人以及未婚婦女來講,這些人要考慮醫療救助需要有比較長的時間,所以當要醫療救助的時候都超過8周了。

面對「心跳法案」公投提案,中選會11日表示,彭迦智所提的「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修正爲『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但屬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所訂內容(例如:醫療行爲、受性侵、亂倫者…等)不在此限。」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經本會2019年11月21日函請提案人領銜限期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經提委員會審議,認定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依法予以駁回。

不過中選會也在11日同時公佈彭迦智提出的另外6項公投提案,是經委員會議審議後,認爲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的公投提案,包括:

一、彭迦智所提「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應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

二、彭迦智所提「你是否同意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三項本文:『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原則。』修正爲『經改良之土地,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爲原則。』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持有土地,皆應納入國有財產法管理。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亦應刪除或修正,以符合此項公投訴求。」。

三、彭迦智所提「你是否同意以『另立專法方式,責成考試院規範公營企業及其子公司、轉投資公司及政府握有主導權的準公營企業、民營企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基金會等『負責人』,採透明公開遴選制度;依專業、資歷、績效爲聘用、續聘標準,不因政黨輪替而更動。」。

四、彭迦智所提「您是否同意: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增訂一項法條:九二共識就是『擱置爭議、務實協商』。在『一中各表、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基礎上,應以協商代替對抗,全力發展『和平經濟』,並堅定拒絕大陸地區政府提出的『一國兩制』政治性議題。」。

五、彭迦智所提「依電業法第1條減少碳排放原則,政府應立法確定非煤時間表,以符合非煤家園世界潮流。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5%之方式,於民國109年開始,逐年降低燃煤電廠發電量,並使燃煤發電設備最遲於民國129年全部停止運轉。』」。

六、彭迦智所提「你是否同意:在合憲、合法及戰略考量架構下,重新恢復『國統綱領』,並恪遵以下四大原則『以全民的福祉爲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爲宗旨』、『大陸與臺灣均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