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遭龍捲風一掃撞民宅自小客 屋主花3萬修...求償敗訴!
▲蔡姓駕子駕駛自小貨車遇龍捲風翻覆,衝入路旁民宅,致屋主自小客車受損求償修理費用,法院以無過失判免賠 。(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受僱於一家企業公司的蔡姓男子,2019年7月1日下午駕駛公司貨車行經屏東縣林邊鄉臺1線時,遇到龍捲風自撞翻撞駛入路旁郭姓屋主住宅停車處,造成郭的車輛毀損,修理費用3萬多元,郭向蔡及所屬公司請求賠償支付該筆費用,法官以發生龍捲風,非蔡男所能預見,自難謂該事故發生有過失可言,駁回告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說,蔡男受僱於一家企業有限公司擔任送貨人員,於2019年7月1日15時20分許,駕駛公司小貨車,行經屏東縣林邊鄉臺17線260公里990 公尺)處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自撞翻車駛入郭男住宅的停車處,致郭自小客車毀損,修理費用3萬5千多元,向蔡及僱用公司求償。
蔡男及所屬公司表示,蔡當天送貨,沿屏東縣林邊鄉中山路中線行駛,看到前方有龍捲風,立刻停下來,停下來後沒多久被龍捲風吹翻肇事車輛纔會撞到郭的汽車,自己沒有過失。
法官審理,以按損害賠償之債,要有損害的發生及有責任原因的事實,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爲成立要件;如人力所不能抗拒情形(例如颱風、龍捲風、地震、戰爭等),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注意,亦不能避免者,即無責任原因存在,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發時,根據警方提照片等資料,確實出現龍捲風;而郭男表示系蔡男欲強行通過才引發該事故;但法官調閱事故當時路口監視器,經屏東縣東港警分局回覆「因龍捲風災害因素,導致林邊鄉中正路與中山路口監視器損壞,故無法檢附監視器影像畫面。」,加上當庭勘驗原告提出手機內YOUTUBE影片,發現「龍捲風只有在路的左側,尚未經過道路,且道路上沒有看到蔡所駕駛車輛。」等語,無法證明原告上開主張爲真實,因此無法歸責於蔡男,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