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村民水稻被投毒案一審宣判:因破壞生產經營罪,三被告獲刑一年一個月

▲圖爲法院判決書,三名被告人因破壞生產經營罪獲刑

沙場老闆泄憤報復

農戶水稻被投毒枯死

據紅星新聞2023年7月報道,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三裡鄉村民胡興榮的近30畝水稻被人投毒枯死。胡興榮兒子向記者反映,他和父親承包了一片基本農田用來種水稻,當年5月25日,他發現有人在前一天晚上向農田“投毒”,導致近30畝水稻枯死。經實驗對比,農田裡發現的許多白色顆粒物,初步判斷可能是環嗪酮農藥。

三裡鄉人民政府接到反映後,派農技人員聯合派出所到實地查看,確認存在當事人所反映情況。彼時,三裡鄉人民政府針對水稻被人投毒問題回覆稱,“27號、28號、29號農技人員連續幾天實地查看,發現禾苗逐漸變黃枯萎,枯萎面積大約15-20畝左右,當事人已報警,公安機關已將白色粉末樣品送去省公安廳進行鑑定。”

去年6月20日,進賢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胡興榮水稻田現場提取的白色顆粒物被檢出環嗪酮成分。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2023年7月14日,胡某青等三人被當地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於進賢縣看守所。

▲進賢縣公安局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2024年1月8日,進賢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被告三人在當地共同經營某砂石沙場,認爲被害人胡興榮舉報導致沙場經營受影響,遂以泄憤報復爲目的,故意破壞他人正在生產經營的稻田農作物,已經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因破壞生產經營罪

三被告獲刑一年一個月

胡興榮曾告訴紅星新聞,被抓走的幾名嫌疑人是當地砂石沙場的合夥人,曾未經同意強行佔用了他們家的土地多年,在土地上堆積大量沙石,阻止時還將其毆打致傷,砸毀摩托車一輛。胡興榮因此多次舉報該砂石沙場使用無牌農用車運輸砂石。

被告人胡某青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辯稱,2015年年底,胡某青等人向當地一村民承租砂石沙場旁的0.7畝荒地用於經營,租金10年共1480元。但胡興榮通過倒籤合同方式逼迫所有人將上述荒地作價5000元賣給他,並以此作爲“敲詐”胡某青等人的籌碼。後經法院裁決,上述土地交易合同解除,胡興榮並非土地所有人,卻多次以砂石沙場佔用土地爲由,讓砂石沙場給予高額賠償。

被告辯護律師認爲,胡興榮多次前往砂石沙場起鬨鬧事,嚴重妨礙沙場的正常經營,嚴重妨害當地村民及車輛通行,導致沙場經營受限、舉步維艱、瀕臨倒閉,所以才引發胡某青等人的犯罪行爲,故被害人存在過錯,依法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對於上述多年前的土地糾紛,庭上雙方進行了證據質證,法院納入量刑情節相關證據考量,並予以採納。

▲胡興榮的水稻被投毒後,大面積發黃

4月2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裁決。經法院查明,被告三人在當地共同經營砂石沙場,認爲被害人胡興榮舉報導致沙場經營受影響。2023年3月,其中二人爲報復,商議在胡興榮承包的農田拋撒環嗪酮顆粒除草劑以破壞禾苗生長。同年5月24日23時許至次日凌晨2時許,三人將20包環嗪酮顆粒除草劑分裝到3個塑料桶內,各自將桶內除草劑撒入胡興榮承包的農田。經司法鑑定,受損面積約1.71萬平方米,經價格認定,受損農田經濟損失23425元。

法院認爲,三人行爲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42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編輯 何先鋒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