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推股務改革 大同條款 3月上路

金管會23日宣佈最新股務改革措施預計2021年3月初上路,新措施包括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並從2022年1月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若不合格的股務機構就會有懲處,另外,明訂自辦股務被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期限內完成移交作業

金管會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爲配合公司法公發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修正,並依據「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劃,金管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品質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資訊透明度等措施,已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並預告完成,新規定預計3月初上路。

2020年6月自辦股務的大同股東會召開引發爭議,金管會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並開始研擬股務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場視爲「大同條款」。

蔡麗玲指出,此次修正重點第一項是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爲國際趨勢,爲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可代辦股務的機構有20家(券商銀行);至於自辦,有分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共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是採自辦方式。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別是,委外會相對客觀

第二大修正重點則是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每三年辦理一次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202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