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增訂「大同條款」 股務委外後不能收回自辦

金管會今日增訂「大同條款」。(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22)日宣佈,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新增「股務委外後就不得再收回自辦」,強化股務作業品質

金管會證期副局長郭佳君說明,委外與自辦的差別在於,委外會相對客觀,仍然可以自辦,目前維持自辦股務的有14個集團(包括1家興櫃公司、6家上櫃公司、49家上市公司)和16家單一公司,未來會透過評鑑制度提升作業品質。

談到今年6月,大同公司因在股東會上逕自認定50%以上股分無表決權,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有違公司治理及股東行動主義,遭金管會限制不得再自辦股務;郭佳君表示,大同現在就是代辦,委託專業股務機構,與自辦的差異在「委外比較客觀」。

爲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修正,並依據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規劃,金管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的品質與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資訊透明度等措施。

修法重點如下:

一、 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爲國際趨勢,爲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二、 明定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 爲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四、 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本會處分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之。

五、 本國公司及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之股票票面金額迴歸公司法及註冊地法令規定。

六、 公司辦理核發股票予外(陸)籍員工之相關作業,已於外(陸)資管理之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本準則僅就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股東名簿登記方式作原則性規範。

七、 加強對股東身分了解及稅務申報需要,增列股東印鑑卡填留內容。

八、 配合股票無實體之股務作業,刪除股東得提出反對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之意思表示。

九、 配合公司法與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法令規定,修正部分條文

十、 配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參考現行法院實務作業,簡化股票掛失補發應檢附文件

十一、 爲簡化作業程序,刪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辦理股務之單位變更營業處所、更換股務代辦機構,或受託辦理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者,與公司簽訂或終止委託辦理股務或變更營業處所等情形,應逐案副知本會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