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推股務改革及評鑑 大同條款最快3月上路

金管會宣佈完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草案預告,預計最快3月初上路施行,屆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若已委外辦理,將不得收回自辦,且集保結算所自2022年起將每3年辦理股務機構評鑑,受處分機構需在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

大同公司派爲保住經營權,去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一連串爭議。金管會認爲大同違反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對此勒令大同不得自辦股務,成爲開鍘首例,並研擬修正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強化股務作業品質中立性,被視爲是「大同條款」。

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表示,此次修正12條、新增1條、刪除2條,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爲國際趨勢,爲使股務單位規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將不得收回自辦。

據金管會統計,目前臺灣共有20家可代辦股務機構,大多數爲證券商銀行,自辦則分爲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合計共有約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自辦股務。與自辦股務相比,委外代辦股務相對較爲客觀

其次,此次修正明定由集保自2022年起,每3年定期辦理股務機構評鑑制度。蔡麗玲指出,評覈項目包括內稽內控管理及法遵狀況、執行業務正確性股東權益保護,若經評鑑結果不合格者將敦促改善,若仍未配合改善且情節嚴重,將視個案狀況處理。

最後,爲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資訊透明度,此次修法明訂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並明訂遭金管會處分的股務機構,應於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