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測謊查真相?

吳景欽

不管是八里雙屍命案,還是嘉義人頭案,偵查機關一直苦於關鍵證據的找尋,致使案情陷入膠着,爲釐清疑點檢警機關皆欲對涉案者進行測謊。只是測謊的有效性,乃立基於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亦可爲科學儀器所測知,併爲專家所判讀。惟此看似具有科學性的前提,卻一直存有爭議性,測謊是否能找到事實,也成爲疑問。

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正常與否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尤其是與其他科學鑑識技術,如DNA比對相較,由於此種鑑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擾因素,不僅準確性極高,也可由其他專家依據相同程序檢驗。相對而言,由於測謊無法排除諸多的干擾因素,致不具有科學所強調的再現性,自無法檢視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而成爲測謊鑑定的致命傷。

即便對測謊鑑定有不少的質疑,且目前刑事訴訟法亦無相關規範,但我國司法實務卻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也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施測環境須排除干擾及受測者身心意識屬正常的情況下,因此所得的測謊結果,始能提出於法庭爲證據。同時,爲使相對人保持心神穩定的狀態,施測者不僅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被告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突顯出,在受迫情況下所爲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

而司法實務雖對測謊鑑定有諸多嚴格的要求,惟能否獲得實踐,卻得打個大問號。因在施測空間偵訊者所掌控,且受測者又處於孤立下,即便是無辜者,其身心果能保持正常?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爲被告不認罪或供述反覆時爲之,再加以施測者須先了解案情,而可能接觸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下,則在測謊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爲主的偏見,致難保證其客觀性。若被告仍堅持不認罪,勢必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致等同是變相的自白,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已成疑。

中國古代,即有以米粒命被告含於口中,詢問完被告後,再檢驗米粒是否含有口水,來判斷其真假,其所基於的一個理由是,說謊時,由於緊張,必然口乾舌燥,米粒就不會含有口水。此種測謊方式,以現今的眼光來看,當然可笑,惟以科技所包裝的現代測謊技術,比之於米粒測試,是否也只是五十步與百步的差別,實值深思。因此,偵查機關對於測謊鑑定的運用,不僅必須審慎,更不能以之爲真實,而忽略其他重要證據的找尋。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