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2】GPS偵查「只能做不能說」警界公開的秘密
《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侵犯隱私的議論!未來檢調機關可透過GPS、空拍機、無人機的方式蒐證。律師葉奇鑫昨(22)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表示,《科技偵查法》的制定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不應該讓執法人員爲了辦案背上刑事前科。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認爲,「就是爲了保障人權,纔要立法規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唐國強表示,偵辦刑案的相關修法「慢了好幾步」。其實GPS偵查的手段,在警界已用了十幾年,而且很普遍,因爲在追緝人犯時,省時省力又精準。但因爲沒爆發任何事件,過去警界未曾想到要將科技偵查列入《通保法》,直到爆發海巡署查緝私煙案,才催生《科技偵查法》草案。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解釋,有位海巡署士官長爲了查案,在嫌犯車底裝GPS,結果被對方告妨害秘密罪。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士官長判決有罪確定。
李濠鬆副司長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並未否定使用科技偵查的「必要性」,但關鍵在於「有無法律授權?」法務部在判決出爐後,蒐集德國、日本、奧地利和瑞士的立法例,找來專家學者開會,最後《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
▲▼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說明,海巡署查緝私煙案催生《科技偵查法》草案。(圖/行動法庭提供)
GPS偵查行之有年 警界「用了不敢講」
對於《科技偵查法》的制定,律師葉奇鑫認爲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畢竟執法人員很辛苦,不應該讓他們爲了辦案背上刑事前科。GPS追蹤是否合法,其實是未定的狀態。在最高法院的案子,是因爲員警承認自己有用GPS辦案,纔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葉奇鑫律師表示,雖然GPS偵查在實務上運用已久,但律師在閱卷時,閱不到這個資料,會納悶警察怎會「剛好」在現場出現?警政署和刑事局雖然有GPS偵查設備,卻「用了就不敢講」,「我認爲這對人權並不好」。
▲ 律師葉奇鑫指出,警界使用GPS辦案卻「用了就不敢講」。(圖/行動法庭提供)
引進德國經驗 「層升式保障」隱私侵害
對於外界擔憂《科技偵查法》侵犯隱私的疑慮,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直言,「就是爲了保障人權,纔要立法規範!」當法律授權使用執法人員偵查工具,要制定什麼樣的法律程序、要件,讓他們去使用工具?當工具使用不當,人民能如何救濟,後續會有哪些處罰?這是法治國家該有的討論。
李濠鬆表示,考量科技偵查會侵害到隱私權,《科技偵查法》草案參考德國立法模式採「層升式保障」,按照對隱私權侵害程度,由輕到重,由深到淺,規範不同的法律要件。
舉例來說,《科技偵查法》草案以「必要」作爲科技監察的發動要件,是放在對隱私權侵害較低的部分。「必要」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調查手法要符合比例原則,要有案件關連性,不是恣意發動。
李濠鬆解釋說,「必要」作爲要件,並非《科技偵查法》獨創,在《刑事訴訟法》也有明文,不論是搜索、扣押或限制出境、出海,發動要件都有「必要」這個用語。
▲《科技偵查法》採「層升式保障」立法模式。(圖/行動法庭提供)
而當對隱私的侵害強度提升時,例如在《科技偵查法》第九條,授權檢調用高倍望遠鏡看別人的住家,明顯是侵犯隱私空間,就需要符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法院令狀許可」等法律要件。
而侵害隱私權最嚴重的是「監察手機」,必須符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通保法》列舉罪名,情節重大且無其他蒐證方法,「法院令狀許可」等要件。且監察範圍限於「訊息」,不包括照片、網頁、購物記錄等資訊。
對於有論者表示,每種偵查手段都需要經過法官授權,李濠鬆迴應說,臺灣當然也可以毫不區別對隱私侵害的大小,都規定要法官保留,但在實務上是否有法官保留的必要性,以及外國立法例是否有如此做?可以再討論。
不論如何,「工具是必要的,我們不可能讓第一線的同仁用游泳的方式追快艇。」李濠鬆說道。
系列報導》
► 【科技偵查1】Line監控、手機植木馬 縮短檢調與毒販的距離
熱門點閱》
► 【太極門案1】50筆土地淪國有地 律師嗆「民主法治污點」!
► 【太極門案2】律師爆內幕 行政執行署高官「恐嚇」財政部官員
► 【掏空公司1】大同爲通達虧13.5億 林蔚山掏空手法大揭密!
► 【大同董事會爭議2】公司法「萬年董事條款」成公司派違法誘因?
● 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