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租用電動自行車旅客多 屏監警恆春聯合稽查保安全
▲屏東縣交通隊會同監理站等單位,16日到丁地區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檢查業者電動自行車是否有改裝、黏貼懸掛合格標章等規定。(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交通隊會同監理站等單位,16日到墾丁地區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檢查業者電動自行車是否有改裝、黏貼懸掛合格標章等,以確保旅客及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警方說,電動自行車產業已成爲時下最夯的代步工具,更是自由行揹包客暢遊交通工具首選屏東縣恆春墾丁地區,隨着國內外揹包客旅遊人數提高,在道路上交通違規也屢見不鮮,更有擅自改裝調高電動自行車行駛限速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威脅用路人交通安全。
爲導正電動自行車使用,確保民衆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屏東縣道安會報會同消保官盧仲炬、交通部路政司、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警察局交通隊、屏東監理站等單位,16日至墾丁恆春地區等4處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就出租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書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爲檢查,並對不合格的部分向業者宣導說明,要求配合辦理。
警方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最高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且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另立法院日前已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25公里速限者,可處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未戴安全帽可罰300元、擅自改裝可處1,800元至5,400元。
屏東縣道安會報呼籲,請電動自行車業者應注意提供合格車輛給消費者選購及租賃,另外民衆除選用合格電動自行車外,並應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以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