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兒遭抓腳溺斃父喊告 律師指「死人告不成」但仍有一用處

李姓男子9日與妻子、3名子女妻舅共6人,前往太平區頭汴坑溪烤肉次子不幸溺斃,消防人員搜救時,家屬岸上焦急雙手合十、不斷祈求。(臺中市消防局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臺中市太平頭汴坑溪9日發生2人溺斃意外,身亡7歲李姓男童爸爸指控兒子是遭先溺水的陳姓男子抓住腳才落水中,並揚言喊告。不過遺體相驗結果今(10日)出爐,檢察官表示男童雙腿並無明顯抓痕,後續將再釐清律師林智羣表示若真提告只會不起訴,關鍵對方「人都死了」;不過提告仍可能有意義,那就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不過也要看檢察官審查是否通過。

李姓男童與爸媽舅舅等6人,爲慶祝母親節一起到太平區頭汴坑溪北大橋下方烤肉。男童父親工地認識的27歲陳男,也與其家人到場。李父控訴,當時陳男疑似拉住小孩子的腳,兒子大聲呼救,仍被拉了下去。他擔心沒有經濟能力處理兒子的後事,將對陳男究責

對此,律師林智羣在臉書發文直指告不成,因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爲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因此提告結果只會是不起訴,調查有沒有抓腳,只是給小朋友家屬一個答案而已。

不過林智羣補充「告死者」仍有一個意義,那就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不過也得看檢察官是否認定成立。

網友提問,父母帶男童到「禁止區域戲水是否有過失成立的可能?林智羣迴應,如果有成立犯罪被害人補償的話,父母一定有過失,不過只會影響請求金額變少。

有網友認爲,提告是因爲「父母平白無故小孩死掉,即使最終不起訴,應該是爲了獲得一個慰藉跟發泄」,也可能「是想和自己說不是自己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