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國保年金 債權人不可扣押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爲保障國人老年基本生活勞保、國保的各項給付,包括每月請領的勞保、國保年金債權人依法不可申請扣押,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要求勞保局扣押債務人勞退金、勞保給付及國保給付。

勞保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都規定,勞工退休金、勞保給付與國保給付及請領這些給付的權利,都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要求勞保局扣押債務人的勞退金、勞保給付及國保給付。不過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帳戶時,這筆退休金或勞、國保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而一般性存款就可以成爲強制執行標的,因此就會遭到債權人扣押。

針對這樣的問題,勞保局爲了避免勞保給付保障勞工的目的落空,特別提供便民服務,規定民衆只要檢具帳戶被扣押的證明或相關檔案,就可申請不要將款項匯入帳戶而改採其他支付方式。而勞保局在接到民衆的申請後,就會改採寄發支票的方式,讓民衆拿支票去臺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領取現金。除了勞保外,每月領取的勞保年金或國保年金,勞保局也都會從被保險人申請改變給付方式之後,按月將支票寄給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