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金炒股2】最重可判10年 勞金局官員應列「高風險名單」
針對勞基炒股案公務員涉貪的法律責任,昨(29)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炫中律師指出,《投信投顧法》第105-1條是目前適用上「最沒疑慮、刑度夠重」的法條。另方面,他也建議法務部,應將勞金局官員列爲《洗錢防制法》的「高風險稽覈名單」,當勞金局官員的配偶或相關人士的帳戶出現不明金額時,能早點發現問題,預防弊案的發生。
遊迺文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勞金炒股案涉案人員,如雪球越滾越大。除前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遊迺文涉貪外,相關投信業者和寶佳集團亦捲入其中。
黃炫中律師指出,遊迺文是《刑法》上的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現在發現遊迺文有來路不明的資金,至少會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責任。
若能證明「金錢來源」跟「違背職務行爲」間有「對價關係」,構成賄絡,就遊迺文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投信業者最重關十年
在投信業者部分,黃炫中律師指出,《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在本案適用上「有點卡卡的」。因爲當投信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就不能適用《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且《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必須使公司受有五百萬以上的損害,「而投信公司代操勞動基金股票,投信公司本身有受到損害嗎?其實是勞動基金受到損害。」
黃炫中指出,過去勞動基金曾爆發「盈正案」,被告謝青良最後只判兩年徒刑,當時社會輿論質疑,「這案子影響這麼大,卻只判兩年?」
因此《投信投顧法》在2018年增訂105-1條,只要是(1)投信業者或投顧業者、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受僱人(2)若客觀有違背職務行爲(3)致基金受有損害,就該當本罪,最重處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億以下罰金。
在寶佳部分,黃炫中律師認爲,寶佳操縱股價和市場,恐觸犯《證交法》155條的「操縱市場罪」。
黃炫中解釋,若寶佳跟投信業者約好,用高於開盤價的價格,去買寶佳倒出來的股票,可能構成「相對委託」,用「對敲」的方式將股價拉高。股價拉高後,寶佳一方面賺到差價,另一方面散戶入場後,股票脫手會更容易。若寶佳在投信介入前,用「連續高價」的方式操縱股價,就構成「操縱市場行爲」。
在遠百案,若爲了製造交易熱絡的假象,寶佳用左手賣給右手的方式處理,將構成「相對成交」,觸犯《證交法》155條「操縱市場罪」。
勞金局官員應列洗錢防制「高風險稽覈名單」
面對勞動基金八年四弊案的窘境,黃炫中律師指出,所有的弊案必定涉及人與錢,「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勞金局、金管會和法務部,在制度上都有改善空間。
對於勞金局,黃炫中建議,所屬人員應加強並落實內部稽控。
對於金管會,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帳戶,都需要查覈,避免金管會用人頭帳戶操作股票
最後,黃炫中呼籲法務部,應把勞金局官員列爲《洗錢防制法》的「高風險稽覈名單」,只要他們的配偶或相關人士的帳戶出現不明金額,就能及早發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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