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當選無效判決確定者 任職薪資將追回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再申請登記爲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另外,若因賄選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除助理補助費外,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都必須返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通過初審,其中,爲避免當選人在選舉訴訟中,先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出缺,再參加補選,修正草案中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爲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針對地方民意代表選舉部分,若當選人因賄選等情事,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修正草案中也明定,當選人若因賄選等情事,依規定遭停止職務或職權,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若改判無罪復職,則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另外,條文還規定,若因賄選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其任職期間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