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村裡長明年起也納保 傷害險最低500萬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臺北報導

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餘元龍105年10月勘災時,遇上坍方遭活埋,但因村長非公務人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家屬只領到8萬元喪葬補助金。對此,立法院會3日則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支付村裡長保險費,且應包含投保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傷害險。

依據現行法規定,村(裡)長由鄉(鎮、 市、區)公所編列村(裡)長事務補助費,每村(裡)每月新臺幣45000元,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另外,村(裡)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 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如今三讀通過條文則明定,村(裡)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

條文也指出,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之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村(裡)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傷害之保險費,並將施行日期訂在107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裡長任期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