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未來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訴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學生權益救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本報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 (吳家豪攝)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學生權益救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綠委張廖萬堅表示,期待透過各式的法令修正,讓臺灣成長的兒少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立院今日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37、54、54之1條修正條文,未來高中設置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

此外,未來申請高中免試入學人數若超過原本覈定名額,其錄取方式,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評量領域除原本的健康、體育藝術綜合活動外,新增科技領域做爲比序項目,其相關規定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

今日修法重點在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未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各項懲處或措施,認爲有違法或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受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

修正後條文亦規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組成應包括學生代表,並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也要設置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專家學者代表領域同上,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主管機關受理時,應給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本法今日通過後,將於公佈後一年施行。

張廖萬堅在三讀通過後發表感言表示,時代一直在進步,威權思想已逐漸從社會中褪去,不僅公民意識在成長,兒童權、學權意識更逐漸萌芽,但現今在校園內卻還留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經民團統整,譬如髮禁、服儀規定、違法搜索個人物品、強制在課餘時間上課,甚至還有禁愛令,或是其他不適當的處分措施,都已經侵犯了學生的權益。

張廖萬堅說,這次修法,不僅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受理期限全臺一致、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代表要包含法律、教育、兒少權、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等等,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加完善。也期待透過各式的法令修正、制度逐漸完備,能讓臺灣的兒少權益能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