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遭判2年2個月須入監 不服聲請異議遭駁回
林秉樞涉犯多案,已入監執行,他不服聲請異議,日前遭新北地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高嘉瑜前年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強拍裸照,被依傷害罪判有期徒刑8個月,另有妨害秘密、恐嚇等罪合併判有期徒刑2年2個月,執行檢察官審覈後,否準易科罰金聲請,亦不準易服社會勞動,本月已入監執行.林秉樞認爲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不當,聲請異議,新北地院裁定駁回。
新北地院指出,林秉樞因感情糾紛,對徐姓前女友施暴,遭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接受檢察官指定6小時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林秉樞再對高嘉瑜施暴,且持續2月有餘,並非僅偶發一次,知法犯法、屢屢再犯,藐視法紀心態實屬惡劣。
林未因給予緩刑而有所收斂,更未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耗費司法資源,若准予易科罰金,無法徹底悔悟,將更加有恃無恐,認爲只要可易科罰金代替入監服刑,即可因細故動怒或施暴、強制、恐嚇他人甚而散佈性影像,無法達到矯正效果。
即使林秉樞自稱患有糖尿病酮酸中毒等疾患,且須照顧患病父親;而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達2年2月,刑期非短,涉犯12罪,罪質不盡相同,又均爲故意犯罪,顯見惡性程度非低、守法意識低落。檢察官審酌,若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決定不予准許易科罰金。
新北地院表示,此屬法律授權檢察官所行使裁量權限,且經裁量行使,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權力,也無瑕疵,駁回林秉樞聲請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