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疫苗搶打之亂如何解?列國家財產造冊施打!

當前疫苗嚴重不足,人民只能排隊依優先類別順序施打。最近卻從中央到地方,都爆發類別疑似不符、插隊、偷打問題,宛如災難電影《2012》末日大洪水來臨前,世人爭先恐後要拿到喜馬拉雅山顛之上大國方舟船票。此刻疫苗既患寡,更患不均。

▲接種疫苗。(圖/路透)

優先施打名單漏洞多

目前看來,中央所訂優先類別看似明確,實則充滿灰色地帶,加上造冊程序闕漏,等於倉門洞開。前面優先類別若持續「放寬定義」,不斷「自我膨脹」,不同行業階層相互嫉妒仇視,老年優先施打年齡持續「調高」,如此不公,恐將造成民間嚴重撕裂,未來要如何重新團結?

目前疫苗優先施打類別中,老人年齡明確較無問題。但其他職業別之下,細部從業人員應如何推薦列入?實際編制人員?約聘派遣?門口警衛?全年育嬰假?不勝枚舉。同業之間,彼此標準不一,更添仇隙

現實世界各領域專業,人人都說自己重要,只要沾上邊都算,主管不將其列入,以後如何領導?其他家都能列入,爲何我家不行?競相浮報,推給中央審查篩選,若中央不察,全拿到算賺到,打個折也是剛好,若刪除重要人士,便痛批中央不知基層,鄉民羣起互噴,愈發混亂。

▲好心肝診所被爆出志工偷打疫苗事件,引起公憤。(圖/記者屠惠剛攝)

不僅概括分類 更要詳列標準

目前,中央標準雖有大致類別範圍,然細部標準均未詳列,亟待明訂清楚。尤其,爲何排入優先類別之原理原則,其執行勤務與承受高風險間之關聯性,均宜清楚公告,俾使民衆信服。若中央已無人力能力,可邀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或職業公會參與釐訂,若能借此分層合作,當能使中央地方權責明確,且細部標準將更符合第一線實務需求,並降低各方爭議。

中央標準清楚以後,新冠肺炎疫苗亦應宣示定性國家公有之公益財物,各級政府及職業單位即依前開中央標準,明確造冊呈報,依名冊數量申領,並僅能依名冊施打,剩餘未打完的疫苗僅系代國家保管之物,猶如選舉沒來投票剩下的空白選票,一律繳回,不得挪用。

屆時,若有人仍胡亂浮報或挪用,自可對單位主管及行爲人加以問責。倘若事先沒有畫好紅線,終究問責無門。

▲接種疫苗。(圖/CFP)

釐清責任歸屬 動用法律制裁

又從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出發,建議中央統籌律定,各級政府及職業單位依據中央標準造冊,名冊上應載明:姓名、職銜,以及「符合優先施打標準之具體事由」,最後由單位負責人籤具切結書,保證內容登載屬實,如有不實願受法律制裁。

名冊上繳中央後,中央基於防疫之急迫性,可考慮採取成立本罪依實務見解須以「形式審查」爲前提要件,故中央毋庸實質審查,採取「形式審查」即可核發之策略。

此方式除可避免中央實質審查之困難及延誤,更可強化各級政府人員自負其責。倘日後有名冊浮報不實,例如藝人竟登載爲醫護人員,負責人自應負本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另應負同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民營單位則應負同法第215條負「業務登載不實罪」。如此一來,先從名冊上定性清楚,日後方有實現追訴犯罪之可能。

名冊定性清楚以後,各級政府、醫療機構或疫苗施打站,都只能依照名冊施打,如同選務人員發選票一樣。再者,疫苗既然已經明確定性爲國家公有之公益財物,只要名冊未經中央同意變更,而遭任意挪用施打,就是把國家的東西當成自己所有之物加以挪用侵佔。

假如是公務員,就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佔公有財物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非公務員則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公益侵佔罪」,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都能定性清楚,施打只看名冊,誰敢拿給哥哥、妹妹、「志工」施打呢?

▲若將疫苗列爲國家財產,隨意挪用施打將面臨法律制裁。(示意圖/CFP)

疫苗短缺 捨棄本位主義

當前疫苗稀缺,各行業類別應摒棄本位主義,將疫苗讓給真正高風險族羣,切莫虛報兵額(想辦法多塞人),冒吃空餉(多餘疫苗不繳回私相授受)但徒善不足以爲政,中央本應明訂各類別之細部標準,若因領域過多過於繁瑣,可邀請各機關、單位或職業公會討論建議,並將具體標準提供法務部所屬政風單位備查,以待日後查考。

各級政府機關及職業單位,內部亦應自行建立第一波、第二波及第三波之順位名冊,仔細檢核造冊,第一波未能排入,下一波仍可排入,必要時調整報請中央覈准,以此安撫單位人心,方爲超前部署。縱然政府有信心七月疫苗足夠,然六月混亂已足以撕毀社會團結,切莫再以「未來疫苗供應充足,到時候就不用搶」而不作爲。

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明確,路上有劃線,開車靠右開,大家井然有序,彬彬有禮,拾金不昧,臺灣最美好的風景是人。若地上畫線不清,甚至根本沒線,沒紅綠燈,大家又都趕時間,只會逼出人性貪婪自私一面,紛紛搶道,發生車禍再互相指責,找交通隊申告,如何裁決誰的過失?事證不明不起訴檢察官被罵翻,起訴判無罪恐龍法官被罵翻。

中央早該在行政前端超前部署,誠所謂「上醫治未病,下醫治已病」,絕非事發後再查報案件移送司法,悔之晚矣。

▲疫苗接種。(圖/臺大醫院提供)

高明之政治,在於防患於未然,最初行政規範標準要明確,民衆才能信服遵守,否則無異「不教而殺謂之虐」。疫苗能否公平施打,非靠呼籲各界自律,或交由鄉民圍剿公審,甚至威脅移送檢調,凡此均非法治國作法。

誠摯期盼,政府應儘速確立行政造冊之中央標準,及疫苗爲公有財物之前端定性,方能在疫苗尚未到齊以前,重拾社會團結以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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