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疫苗施打順序好混亂!如何化解「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窘境?
● 邱顯智/立委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爲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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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圖/翻攝自Facebook/邱顯智)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公益侵佔罪」。公務員的話,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侵佔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爲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爲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爲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纔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劃,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覈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劃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劃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劃,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覈。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劃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臺北市設置在萬華區西門國小的新冠疫苗接種站,責任區內的長者不少都到此接受注射。(圖/記者湯興漢攝)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着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疫情結束之後,臺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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