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堯案】湯文章/法官的意識形態對判決有什麼影響?

▲瓏山林企業董事長林鴻堯僞造文書罪,經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近日瓏山林企業董事長林鴻堯因僞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引起社會一片撻伐,整個案子爭點在於林董是否爲了取得優先承買權而虛僞接受贈與?判決全文充滿反商情結仇視財團建商,認爲被告行爲破壞居住正義,應予嚴懲,以效儆尤!

這個案子的問題出在法官推論被告知悉受贈的過程過於粗糙。試想一個大公司的老闆,對於購地這種小事會事必親躬嗎?通常不都是隻管戰略,至於戰術則交由下屬去處理。共有人出賣土地應有部分,爲避免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先將應有部分中極小部分贈與他人,使該他人成爲共有人後,再將其餘應有部分出售予該人,藉以排除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在代書界是常見的作法

贈與只要意思合致,沒有妨害到別人,那來虛僞可言?自古以來「天下攘攘,皆爲利往。天下煕煕,皆爲利來。」財團或建商多年來圈地建屋,獲取暴利,尋常百姓望房價興嘆,不吃不喝幾十年也難以購得一席棲身之所,是居住不正義的萬惡之首,確實給人很不好的印象。但商人以營利爲生,只要不是使用不法手段,沒什麼好苛責的,不能看到人家賺錢就眼紅,主觀上就認爲賺到的錢都是違法取得的。很顯然的,這個判決的背後有股強烈的反商情結,在主導判決的結果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說「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Independence means you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s.)。換言之,一個案件的處理,完全憑藉法官個人一己的自由心證裁判,纔是審判獨立。而心證的取捨可能受制於法官個人的經歷、教育和信仰所形成的意識形態。

法界長久流傳着某法官極爲仁慈,對竊盜犯都從輕量刑,其飯後休閒活動是觀看宿舍內親手種植的芭蕉樹,某日親睹芭蕉被竊,突感竊盜犯都是頑靈不化,此後都改從重量刑。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幼時曾親身經歷家人賭博殘害其家庭,故當澎湖縣擬公投決定設置賭場時,挺身率衆反對。連貴爲法務部長的王清峰都因信仰,拒絕簽署執行死刑,寧願選擇辭官!美國總統及國會在決定大法官人選時,也都會考量其對特定議題的態度。所以,司法人員的意識形態,絕對會影響到證據的取捨、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的結果。

司法官採「多元選才」可行嗎?

監委陳師孟一再揚言,其擔任監委就是要修理「辦綠辦藍」的法官,某某檢察長也常被外界指摘專門「辦藍不辦綠」,外界顯然普遍認爲法官有特定的意識形態。的確,法官也是人,也有個人的思想及意識形態。現行法令除《法官法》要求法官不能參加政黨外,對於法官的意識形態並無其他規範。但法官是審判的王,對審判中案子,握有絕對生殺大權。在多元的社會裡,各種糾紛、犯罪議題層出不窮,沒有制度的規範,單憑道德拘束,期待法官秉持使命,力求審判勿枉勿縱,不要因個人的情感、思想影響判決結果,顯然是強人所難。

但問題出在臺灣的法官多數是由考試產生,會讀書才能考上,要讀書就沒時間交際應酬,因此擔任法官前的社會經驗多數是一張白紙,擔任法官後又受限於身分規範,交往不能太複雜,在這種背景下,資訊取得的管道,除同儕外就是報章、雜誌和書籍,法官社羣裡對某些議題的認知,同質性極高,互相受到的影響極大,容易形成一言堂。

爲了避免這種現象的漫延,理想的狀況是擔任法官前,至少應該設置某些審查機制,讓社會大衆得以檢視該法官的意識形態,但思想自由是不能也無法限制的,尤其司法現狀更不可能執行,其次的方法就是減少考試取才,讓法官的選才多元化,讓有社會歷練的人來擔任法官,至少有現成的資料增加社會大衆對於欲擔任法官者的過往加以檢視,雖然這樣的檢視未必能確保該人日後就能言行如一,如同美國總統認命大法官後,也數度看走眼,但至少讓社會大衆對該法官的意識形態能有所預見,可以減低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可惜的是,目前司法實務工作環境惡劣,且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低,多元取才方案總是成效不彰,想要改變仍然是一條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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