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

▲《科技偵查法》草案把在公共場合所能取得的訊息,都認爲是比較沒有保護價值的訊息,擴張國家可以監控人民空間。(圖/視覺中國)

隨着科技發展愈來愈多樣化,像是木馬程式、GPS定位、熱顯像儀、遠距集音器空拍機、M化(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車、人臉辨識、智能分析等,都是可用來進行犯罪偵查的新利器。除此之外,也由於新科技的強大功能,因此運用這些科技工具所取得的資訊,不再只是個別人民的單一或個別資訊而已,而是足以描繪出個別人民形象及整體日常生活圖像的訊息。也就是說,只要透過新科技的整合運用,要取得每個人的所有資訊,不是不可能。

對國家而言,無論是站在治理或是統治的觀點,新科技的強大資訊獲取能力,絕對是歡迎且期待積極運用的。但對於人民來說,讓國家可以透過新科技來全面獲取、甚至監控自己的生活,顯然並非一件好事。因此,爲了避免國家過度使用新科技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害,在制度設計上,都會嚴格限制國家利用新科技獲取人民資訊的條件,而且必須透過客觀中立的法官來決定,或判斷國家使用新科技的作爲是否合法及有其必要性。

一般而言,用來節制國家利用新科技來獲取人民資訊的條件設計,首先,會要求必須經由中立客觀的法官來決定國家可否進行資訊獲取,而且針對某些侵害人民權利特別嚴重的情形,還會要求由不同層級法院法官或複數法官共同決定纔可以。其次,因爲新科技偵查對於人民資訊獲取過於廣泛,因此會限制只有在針對特定的重罪案件纔可能允許國家去做。第三,也會要求國家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進行偵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新科技偵查。第四,對人民使用新科技手段的期間不可過長,只可以短期間的行使。第五,國家在進行新科技偵查後,要定期提出報告給法官審查,也要讓人民知道自己的資訊被國家掌握了。最後,針對國家侵入人民設備(包括手機、電腦等)取得人民資訊的類型,還會要求必須要有其他中立客觀的獨立技術機關,確保國家所使用的技術能夠取得資訊的範圍,且在結束對人民的資訊獲取時,確實移除了國家植入人民設備的程式或其他任何監控的技術。

然而,是不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條件,國家就可以毫無忌憚的使用新科技手段獲取人民的各種資訊?答案是否定的。在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後,如果被歸類私人生活的私密領域,除了是在公共場域上合理的範圍內,否則無論何等私人生活的個人資訊,國家都不可以用任何的理由在未經人民自主同意下獲取。除此之外,有些國家也把可以拒絕證言的資訊來源,列爲不可以進行科技偵查的資訊內容之一。

法務部在2020年9月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草案最主要明定國家可以使用新科技來獲取人民的各種資訊,以達到其所謂犯罪偵查的目的。但這部草案並沒有符合前面所提到,關於國家取得人民資訊的一些基本原則,有些科技偵查手段根本沒有法官從中審查,對於重罪的認定也太過寬鬆,監控人民資訊的期間也過長,就算是有采納由法官來審查的部分,也沒有由不同層級的法院法官或複數法官共同決定的設計,就更別說有獨立機關從中監督國家所使用的技術了。

尤其糟糕的是,草案以物理空間來界定人民的隱私資訊,把在公共場合所能取得的訊息,都認爲是比較沒有保護價值的訊息,藉由將人民資訊調整爲不值得保護或應受保護程度較低的方式,擴張國家可以監控人民的空間。這樣的立法明顯違反了大法官解釋第689號保障人民私密領域的要求。

《科技偵查法》草案的立法方向,沒有審慎考量科技偵查對於人民資訊的高度侵害,人民在國家的全方位監控下,嚴重損害人之所以爲人的基本尊嚴。這部草案只想一昧的擴張國家監控人民的權利,是完全出於法務部本位,只求擴權的糟糕立法,法務部應撤回這部草案,重新研議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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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