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改革最高法院 光縮減員額是不夠的

最高法院積案量大,不只是最高法院的問題,要改善這個情形,需要同步調整一審、二審的結構。(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終審法院從組織上看,有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司法院人事處統計,2016年10月終審法官人數有108人,我國人口同月總數2,352萬6,295人,比起同時期美國人口數約3億2千萬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9人;日本1億2,806萬6211人,終審法官15人;韓國5,106萬9千人,終審法官23人;中國大陸13億7,462萬人,終審法官274人,我國終審法院法官人數遠高於各國。

我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令人詬病之處,例如一個案件多次撤銷發回,最近才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徐自強一案,自起訴到判決確定,經過約21年時間,期間最高法院曾9次發回更審。其次,最高法院各庭之間法律見解歧異,例如前總統陳水扁因最高法院將以往認定公務員身分採「法定職權說」的見解,變更爲「實質影響力說」,就其所涉的龍潭科學園區貪凟案予以判決確定,引起極大的爭議

各庭不足額配置 湊咖引爭議

從2015年的統計數字來看,最高法院的庭長與法官有71人,然而最高法院目前刑事庭設有9個庭,有3個庭不足額配置,民事庭有8個庭,有7個庭不足額配置,造成庭數過多的原因,有認爲是因升遷文化導致,若庭數多一個,「庭長職位」相應增加,反之則減少,影響升遷。

《法院組織法》第79條規定,要求法院必須在每年度終結前,就要決定次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這是爲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避免黑箱操作審判。而在案件分配時,遵循規範避免讓特定法官承辦特定案件,即爲「法定法官原則」。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最遲必須在年度事務分配時,就決定各庭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但最高法院的做法卻是某些庭「固定缺人」,也「固定」找其他庭法官輪流「湊人數」,顯已違反規定。況且輪流湊人數的評議方式,在個案中是否能做到實質評議,令人質疑。

各庭法律見解歧異 下級審無所適從

最高法院見解歧異有兩個層面,一是各庭間不一致,即不同庭對於類似案件產生迥異看法;二則是同一庭對於同一個法律問題產生不同見解。此問題的原因與不足額配置有關,當法官不時換庭,使同一個庭,在不同法官代理下,即可能產生不同見解。

最高法院作爲法律審,應統一法律上見解,提供穩定可預測的法律標準,確保裁判一致性,並建立法安定性的法律信賴;而分歧的最高法院見解,將使下級審無所適從,訴訟的勝敗亦僅能倚靠分案時之運氣決定。

縮減終審法官員額 恐影響人民訴訟權

從1999年第一次司改國是會議乃至於釋字530號解釋,均有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呼聲,將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併入司法院。從政策面來看,若確立要採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訴訟金字塔化等,則減少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員額乃勢在必行;從策略面來看,先行降低終審法院人數,等待訴訟金字塔化的配套完成,終審法院即可併入司法院。

第一步需要做的是將庭數縮減,例如庭長遇缺不補,可避免人多嘴雜,收統一見解之效,亦可解決不足額配置問題。如原先配置在已縮減庭的法官,可補至其他各庭,讓每個庭的法官達到法定人數;下一步是最高法院法官遇缺不補,讓人數自然下降;最後則是待金字塔化配套完成後,將終審法院整並至司法院,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要求。

訴訟金字塔化有幾個注意事項,並不是改革終審法院就可以完成。現在最高法院積案量大,不只是最高法院的問題,要改善這個情形,需要同步調整一審、二審的結構才能完成。藉由一個全面性的調整,纔可以完成最高法院員額的改革,若只是單純縮減人數,將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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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委員、民間司改會常執、冤獄平反協會監事,曾任地院法官、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