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豪/沒有彈性的一例一休要修正
▲《勞基法》規定原本就相當複雜,加上一例一休,讓僱主和勞工不易理解,也實施困難。(圖/視覺中國CFP)
前幾天,部分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新制之輔導期將於7月底結束,並自8月起實施全面檢查。對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7月31日發佈新聞稿澄清,強調自今年7月起,專案檢查及分級檢查部分均按「輔導先行」原則實施,先輔導再勞檢,並無輔導期到7月底結束之說。
在各界及地方政府不斷質疑「一例一休」制度,勞動部在「緩處理」半年後,依然很多企業無法調適,再加上民進黨立委已提出3份《勞基法》修正草案,此時不得已採取「輔導先行、分級檢查」,以及授權地方視情況開罰的措施。只能說實在是難爲了勞動部。
「一例一休」制度現在要修改,對民衆而言,並不是難以接受的事。許多企業在一年前支持「一例一休」,是因爲當時國民黨和時代力量堅持採「週休二例」,如果當時通過是「週休二例」,對產業和勞工衝擊將更大。去年立法過程中,朝野協商折衝了各方意見,維持了民進黨的一例一休主軸,納入國民黨的以價制量觀點,保留了時代力量換班要有11小時休息,勞團要的假期也以特別休假處理,將各方意見整合進三讀的條文,爲的是就是平息政治爭議。試問今天哪個黨派會出來要求制定「週休二例」?
其實大家都明瞭,臺灣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爲主,全國144萬家企業中有140萬家是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僱用全國78%的勞工。在全球化競爭,產業又無法順利升級的情形下,企業獲利相對減小,迫使企業降低勞動成本,變相使勞工必須以加班等長工時的情形才能得到適當的報酬。然而改善這些情形不能只有《勞基法》的推力,也要有促進企業成長的拉力。
《勞基法》本來的規定就相當複雜,加上一例一休的規範,確實讓僱主和勞工不易理解,縱然理解也實施困難。因此提出幾項可以調整的內容:
一、加班費計算宜簡化
1.超過正常工時的加班,無論是每天超過8小時或每週超過40小時的加班,一律給予1.5倍時薪。
2.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例假日,工資本由僱主照給,假日若加班,工資一律加倍發給。
3.經勞工與僱主合意,不給加班費而採補休方式,應按實際比例計算。若加班1小時需給予1.5倍時薪,改補休者,則應給予1.5小時休息。
二、加班工時上限,可採三個月爲週期或半年爲週期計算,讓企業和勞工都有彈性。但經彈性安排後,每月加班工時仍不宜超過60小時,以避免勞工發生過勞情形。
三、雖然98年勞動部曾發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該要點只是行政規則,建議在《勞基法》中訂定授權條款,授權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出勤及工資給付辦法」,以明勞資雙方權益。
四、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宜修改爲實際工作時間,不採4小時爲一時段的擬製工時。
五、換班必須讓勞工不間斷休息11小時宜有彈性,對於特殊事業,或是遇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得縮短休息時間,但事後必須給予勞工補休。
六、《勞基法》規定,不管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無論企業大小,一律要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建議對未滿5人的小規模企業(俗稱微型企業)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只要得勞工同意即可。
●劉士豪,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主任、代理院長、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臺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