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當遺產管理人私轉654萬到個人帳戶 二審逆轉判無罪原因曝

一審依背信罪判處遊女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改判無罪。全案定讞。(本報資料照)

林姓及陳姓2人過世後因繼承人不明,法院選任遊姓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負責編制遺產清冊等事務,但她辦理遺產繼承人事務時,卻將2人帳戶中654萬轉到個人帳戶中。她表示,辦理過程中可能需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於是便宜行事纔將帳戶款項轉存至她個人名下帳戶款,不過一審法官不採信,依背信罪判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指出,因林姓和陳姓2人死亡後,繼承人不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2015年及2018年,分別裁定選任遊姓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負責編制遺產清冊等保存遺產及移交等等事務。

而2018年11月14日,遊姓律師向銀行個別申辦遺產管理人專戶,分別將遺產41萬6244元、612萬3875元,分別存入帳戶中。但辦理遺產繼承人事務時,她卻陸續將612萬3875元及41萬6304元,轉匯至她個人帳戶中,用這些錢款繳納她個人信用卡帳款,退還受委任案件的律師費,甚至轉帳到她不知情的女兒帳戶內。

高雄檢調獲報後展開調查,她稱擔任遺產管理人多年,因爲過程中除公示催告債權外,另可能需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於是纔會便宜行事將帳戶款項轉存至她個人名下之中信帳戶及郵局帳戶,並無侵佔或背信犯意。

一審法官認爲,遊女將且遺產存入遺產管理人個人帳戶中,不免生有金錢混同,難以明確區別,甚至造成後續就銀行存款所獲利息、孳息等應如何分配問題。但考量她已將遺產歸還國庫,依照背信罪處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二審,法官認爲,遊女帳戶資產合計超過2人遺產總額,扣除掉2人遺產餘額,匯入財政部國庫署指定帳戶內,於完成遺產職務行爲後,經高少家法院家事法庭、臺南地院家事庭准予備查,難認有侵佔遺產。

由於無人承認遺產,遺產管理人經選定、選任後,基於法定任務,以自己名義管理、清算遺產,於繼承人出現時,將遺產交還繼承人;於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如有剩餘財產,交付予於國庫。綜合事證難認有背信犯行,因此改判無罪,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