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旺季來了!法界提醒旅遊契約權益別忘記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圖/記者鄧木卿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旅遊旺季即將來到!民衆旅行社時,一定要注意雙方簽訂的旅遊契約。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特別PO文,點出旅遊契約應該注意的事項,包含變更行程、以及不滿行程衍生的退費問題等等狀況,民衆要睜大眼睛看清楚,以免造成更多紛爭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也是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指出,遇到旅遊業者行程調整該怎麼辦呢?首先得先確定調整的原因爲何,才能進一步確定消費者們也就是旅客所能主張權利。依《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若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李善植表示,所以若旅遊業者有不得已變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遊地發生戰亂颱風來襲,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變更的。只是此時因爲行程變更,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項變更,亦可以終止該旅遊契約。

另外,李善植還說,依《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第514條之7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爲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此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事由的時候,將行程予以變更了,應該就可以認爲是旅遊業者提供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旅客可以請求旅遊業者改善之,當旅遊業者仍然不爲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業能請求減少旅費,甚至可以終止契約。

此外,李善植還補充,千萬別以爲旅客的保障只有這樣而已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所以若這個變更是可歸責於業者,旅客還能請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而時間的浪費也能請求賠償,只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最後,李善植提醒,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之變更行程,旅客終止旅遊契約時,都能要求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下次出國旅行時,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變更,或強迫購買商品所造成的時間浪費,別再傻傻地當冤大頭,應該積極主張上述權利,獲得更好的旅遊品質與內容,帶着愉快的心情繼續旅程,纔是上上之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