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福助發監未現身 檢調前往新店住處拘提
前立委羅福助炒股案判刑4年確定,臺北地檢署通知他24日上午10時報到發監執行,已經神隱27天的他,到下午4時爲止尚未現身報到,檢察官簽發22張拘票交由警調拘提,若拘提未到,將發佈通緝再沒收上千萬元交保金,20多名檢調人員下午前往羅福助住處要拘提他。
北檢指出,今天上午10時許,接獲羅福助遞狀聲請暫緩執行發監,因他不服判決確定,將聲請非常上訴,另外還有事業要處理,盼檢方准許;但檢察官收狀後,經審酌認定他無理由且於法未合,礙難照准,在上午11時駁回他的聲請。
檢方表示,因羅福助經合法傳喚未到場接受執行,執行科檢察官隨即簽發拘票共22張,時效到25日上午11時,交由調查局臺北巿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等單位,共同至羅福助位於新北市新店住處及其他可疑的藏匿處所執行拘提。
羅福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罪,3月28日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臺北地檢署收到卷宗後已發出傳票,通知他4月24日到案發監執行,但目前行蹤不明。
轄區新店分局和調查局20多名人員,下午前往羅福助新店住處拘提抓人,但無功而返,臺北地檢署指出,若拘提不到,將認定羅福助逃匿,發佈通緝,期效18年,並沒收上千萬交保金。
臺北地檢署指出,爲防羅福助潛逃,該做的監控都做了,無奈現行監控處分的法律面有缺漏,應儘速修法防範。
北檢表示,檢察官沒有對受刑人的強制處分權,要滴水不漏監控有困難,受刑人也無任何配合義務;若受刑人從頭到尾藏匿不出,執行人員根本無法進行所謂的「觀察及動態掌握」或「監控」,以致未能實際掌控受刑人的行蹤,建請應儘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