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無罪的罪人》:許倍銘冤案三大爭議證據

▲《無罪的罪人》寫的是一起國小學童校園性侵疑案,作者想表達的是一種先入爲主的「狼師想像」。(圖/視覺中國CFP)

作家陳昭如最新著作《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報導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國小學童的校園性侵疑案,希望與讀者一同見證現行司法審判實務中一位喊冤被告的遭遇。

許倍銘案發時爲該國小的特教老師被控於對該學童實施智力測驗的時候,以毛巾矇住學童眼睛,脫下褲子讓學童對其口交。十天過後,該名學童在父母面前時,說出「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會給小狗吃」,母親驚覺有異嚮導師通報,因而查獲此起事件

如果,我們只讀判決書所認定的這一段事實,我想讀者內心應有憤怒且不忍的情緒。然而,真相真是如此嗎?一位特教老師在下午一、二節的上課時間,在門窗敞開的教室內,隨時可能有其他老師、學生進出的情況下,許倍銘真的可能犯下這起性侵?

分析這起刑事案件的「證據構造」,可以發現這起性侵事件有三大證據爭議,包含「兒童、心智障礙者的詢訊問程序」、「創傷後壓力症候羣精神鑑定」、「校園內性別平等事件調查程序」,三項程序可疑的證據加上社會對於性侵事件刑罰化、重刑化的期待,讓許倍銘案始終陰雨綿綿,不見晴天

爭議1:學童警詢程序的污染

該名學童來到婦幼警察隊所製作的第一份警詢筆錄,當時學童母親、社工在旁,警察提供「偵訊輔助娃娃」讓學童模擬經過,但該學童爲中度智能障礙,本身具有記憶扭曲且容易受暗示的特性,若未受過足夠之訓練或特別留意詢訊問方式,極有可能污染了記憶,降低這份筆錄的可信度。

許倍銘的律師在訴訟中多次請求法院完整勘驗警詢影音,便可發現學童證詞疑點,但法院並不願意。判決有罪確定後,學童的警詢筆錄經過特殊教育學、司法心理學、社工、刑事證據法等四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分析,均認爲當時警員、社工使用誘導性問題而影響這份筆錄的可信度。

爭議2:有罪預設的精神鑑定

案件經過婦幼警察隊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案後,第一個偵辦動作是囑託醫院對學童進行「創傷後壓力症候羣」(下稱PTSD)之精神鑑定,PTSD診斷是在性侵事件常見的證據類型,實務上有時會透過被害人是否有PTSD症狀來推論是否確有性侵事件。

PTSD的診斷是否得以回推其發生之原因,已有疑問。經過醫院鑑定,其結論是學童並無PTSD,但其鑑定內容卻指稱受限於學童認知能力,且加害人進行性侵時並無過度激烈或脅迫,因此學童無法理解此事件之侵犯本質及所代表之意義,故未顯現出創傷後之相關反應。這份報告顯然已預設了有性侵事件存在,再解釋何以並無PTSD,其結論更非難許倍銘「其心可議,其行不可恕」,已逾越鑑定人應有之公正。

本應作爲協助司法認定事實的鑑定人,卻在鑑定報告中扮演着法官的角色,直接認定許倍銘確有涉案,這份PTSD鑑定報告也成爲法院認定許倍銘涉案的證據。

爭議3:性平程序的迴避爭議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法院對於性平事件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本案國小性平調查報告依法提供給法院作認定,成爲本案的證據之一。性平報告認爲確有這起性侵事件,並建議學校教評會予以解聘。此處爭議在於學童之導師以該校性別平等委員之身分,參與了這起性平事件的評議、表決,而該導師也在刑事程序中,多次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

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於該事件爲證人的時候應自行迴避,當時顯然並未認知到導師既參與性平決定,又擔任證人出庭,有角色上的衝突,並未要求其迴避。最終性平報告與導師筆錄也進到法庭成爲證據,拉近了許倍銘與有罪之間的距離,也讓許案距離正當法律程序愈來愈遠。

有人說許倍銘案是很難「救」的冤案,然而事實上是並沒有什麼「好救」的冤案,每起冤案無一不是仰賴無辜者、家人的堅持,纔等到平反的契機,才讓司法有機會面對錯誤。許倍銘案正是一場對於司法不懈怠的叩問:「司法應該如何認定性侵犯罪的存在?」許倍銘多次法律救濟行動未果,司法還沒準備好面對這個錯誤,許倍銘案這道叩問也不會停止。

▼陳昭如新書《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報導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國小學童的校園性侵疑案。(圖/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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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