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麗蓮盜用「推推指」廣告詞 范可欽逾期提告不起訴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廣告人范可欽民國98年8月間,爲女性內衣維娜斯公司設計的「推推指」廣告詞,遭同爲女性內衣的瑪麗蓮公司盜用,范可欽怒告瑪麗蓮違反著作權,但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卻認定範已逾6個月告訴期才提告,26日予瑪麗蓮公司不起訴處分

分由藝人小S代言的維娜斯塑身衣,和名模隋棠代言的瑪麗蓮塑身衣,商戰官司方興未艾,7月間瑪麗蓮才因盜用維娜斯「推推指」商標,公司呂姓負責人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而「維娜斯」也因找行銷公司,在網路張貼穿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於今年4月間遭北檢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公司葉姓負責人。

廣告人范可欽則在101年10月30日加入戰局,他與維娜斯塑身衣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他是「推推指」廣告詞的原創者,指控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V1彈力推推指」、「S1超纖推推指」等「推推指」商標在該公司文宣中,已侵害他的權利

但范可欽卻是遲至102年5月間才向臺北地檢提出著作權受侵害告訴,檢方偵辦後以范可欽早在去年10月就已知著作權遭侵害,但到今年5月才提告,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今日予瑪麗蓮公司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