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美法院:跟16歲少女做愛合法 但不能傳裸照

法院裁定,跟16歲少女發生性行爲合法的,但傳裸照屬於違法行爲。(圖/翻攝自Hamilton County Sheriffs Office)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一名前高中老師於2014年傳裸照給一名16歲少女而被起訴。印第安那州(Indiana)最高法院本週裁定,跟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屬於合法範圍,但是「傳裸照」屬於違法行爲。這也意味着這名男子將面臨「散播有害事物給未成年人」的重罪審判,若最後判定有罪,他必須入監服刑3年。

綜合美國媒體報導,當年前North Central高中老師Sameer Thakar跟一名來自俄勒岡州的16歲女孩聊天,2人從1月20日一直聊到2月12日,Thakar還將自己的裸照傳給這名少女。Thakar的行爲被FBI調查人員發現,轉由當地警方進行處理。

去年5月,初審法院以「法規界定含糊不清」爲由駁回,因爲當地最低合法性年齡爲16歲。而這名少女剛好介於16至17歲間,且重點在於2人沒有任何肢體接觸,僅止於傳裸照。Thakar曾在法庭上表示,若一位男人可以在未成年人面前全裸,卻不能傳裸照,明顯是件不合邏輯的事情

但此案在今年5月轉給最高法院後,日前有了最新方向馬薩法官2日表示,關於這方面的法律並不模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確保18歲以下未成年人,免受對他們有害的傳播事物」。

馬薩進一步表示,「對一位16歲的未成年人來說,自願的性行爲是被允許的,但傳播色情照並不屬於這個範圍內」。他提到,這條法規的關鍵在於「不利於未成年人」,至於是否與16歲未成年人性行爲法定待遇相違背,那屬於立法機關的問題;另外,Thakar的行爲是否違法,那是陪審團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