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返臺辦婚禮未登記!20年後牽手小三還產女 元配求償2300萬
▲臺北一名羅姓男子1992年時與張姓女子公開舉行結婚儀式,卻在2014年在與盧姓女子登記結婚,遭法官判應賠償張女60萬元。(圖/免費圖庫PIXABAY)
臺北一名羅姓男子1992年時與張姓女子兩人於餐廳舉行婚宴,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依當時規定已具有婚約效力,沒想到羅男竟又在2014年時與交往長達10多年的盧姓女友,共組家庭結爲連理,被元配張女怒告上法院,求償23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羅男應賠償張女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羅姓男子與張姓女子兩人在美國舊金山將往認識,並在1992年返臺在北市一家餐廳舉行公開的婚禮儀式,雖然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兩人的婚姻已具有效力。未料,羅男相隔20餘年,帶着交往10多年的盧姓女友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更生下一名子女,讓張女氣得向法院提出告訴。
庭審時,羅男坦承有重婚的行爲,但他辯稱會重婚是因爲他與張女結婚後兩人時常爭吵,夫妻感情不睦,所以纔會隻身返回亞洲工作,但仍有按時給付張女家用,以扶養子女,絕對沒有對家庭棄之不顧。
羅男還向法官哀求,認爲張女所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自己現下無業,更無資產,他已對重婚的犯行深感悔意,希望法官能夠審酌減輕賠償金額。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羅男在原有婚姻關係持續進行時,卻和盧女登記結婚還產下一女,違背善良風俗,更侵害了張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幸福及安全感,破壞了夫妻間的誠實信任關係,認爲羅男重婚犯行明確,侵害張女的人格權,審酌2人的學歷與財力後,判羅男應賠張女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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