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新光的新光R1成定局?金管會:關鍵在兆豐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惹議,新光集團遭市場派狙擊,雙方砲火猛烈,銀行局官員8日下午記者會纔剛說完不能任意換管理機構,結果半小時後受益人大會就通過把新光全面踢出新光一號。
銀行局官員晚間表示,當初籤委任契約是「兆豐銀和新昕國際」,現在受益人大會以「新昕國際有財務業缺失」爲解任事由,須由受託銀行兆豐銀行來認定這「解任事由」是否可以被信任。所以關鍵是兆豐銀要不要執行,和新昕國際解約,再與新的管理機構簽約,之後再向金管會報備查。
這樣的結局大逆轉,銀行局官員也傻眼,認爲這麼重要的大會,受託銀行兆豐銀居然沒代表出席,且新光居然沒任何防守,沒找盟軍,讓市場派這麼輕易地用臨時動議通過解任案。
銀行局表示,依照新光R1信託契約,管理機構在三情況下才可以予以解任,包括:第一、違反契約委任事項;第二、業務及財務有嚴重缺失;第三、其它經受託機構認爲,有不適任的情況;換言之,「管理機構是不能任意解任」。
據瞭解,新光一號的市場派是以管理機構有財務、業務缺失,作爲解任事由,並沒有所謂「任意解任」的問題。
兆豐銀行則針對信託監察人查覈報告指謫事項,已於110年4月7日公告之「受託機構澄清說明報告」澄清說明,並在8日重申3點聲明:一、本基金自94年成立至今,復委任架構均依公開說明書、相關規定和合法之契約辦理,運作管理穩定,且不動產管理機構與復委任機構報酬自始分別列示並由基金支付,實無重複支付致損及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二、兆豐銀行尊重部分投資人擬清算本基金之立場,惟清算基金應循合法途徑尋求法定門檻之多數受益人之同意,不應濫用信託監察人權限干擾基金治理,此舉已損及全體受益人權益與市場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