麪包店屯積過期麪粉、酥油挨罰 提告抗罰遭法院「這理由」駁回

案經南投縣政府審理,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判罰6萬元,麪包店業者亦憤而提起訴願。(圖 / shutterstock)

南投縣一家麪包店於去年7月間被查出儲存過期麪粉合計277.4公斤、過期酥油176公斤,縣府因此開罰6萬元,業者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辯稱未用過期原料,要求撤銷罰單。經南投地院審理,認定麪包店業者乃有規模之視頻批發販售業,針對食品如何區隔、是否過期分類不可諉爲不知,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根據判決書,南投縣府衛生局於2022年7月19日查獲該面包店儲存過期麪粉合計277.4公斤、過期酥油176公斤。案經南投縣政府審理,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判罰6萬元,麪包店業者亦憤而提起訴願。後經衛生部駁回訴願,麪包店業者不服,於是再提起行政訴訟。

麪包店業者辯稱,麪粉過期乃因廠商尚未前來更換,並表示未使用該原料製作商品,且部分麪粉袋外觀之有效日期標示不明,不能保證已過期。業者亦強調,舊的過期麪粉壓在下面,他用的是沒有過期的麪粉,並補充過期的酥油因與廠商有財務糾紛而不予採用,因此將這些原料堆置於靠牆處,再另向其他廠商購買酥油製作商品。後因業者未請工人,故未做退貨標示貼於該原料上,且他看不懂稽查表裡內容,也說明不清楚他們寫了什麼,卻急逼着他簽名。

南投縣衛生局表示,麪包店業者於7月26日訪談時提及他原料一律皆從外面置放的先用,並未注意放在裡面的原料已經過期,指稱此舉乃業者疏於管理,未落實先進先出原則,縣府是以儲存逾期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第15條第1規定開罰。

經南投地院審理,認定合法經營之食品業者,對於食品區隔、是否過期而分類另爲利用或銷燬,均爲業者所應必備之管控流程之模式,爲合法經營食品批發業者所不可諉爲不知。南投地院認爲,南投縣府向業者開罰6萬元並未違法,因此駁回業者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