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感冒住院打點滴卻四肢癱瘓 澎湖三總確定要賠1551萬

汪姓女大學生2008年感冒發燒到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就診,由周姓醫師、鮑姓護理師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鈣,導致她癲癇、休克,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四肢癱瘓,汪女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周、鮑女、三總澎湖分院應連帶賠償1551萬1722元,全案確定。

汪女主張,她當年僅19歲,因感冒發燒症狀持續不退,2008年5月21日到三總澎湖分院就醫,周認爲她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而住院,並注射第三代抗生素,隔天再指示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鮑女事後發現點滴速度變慢而調快,她隨即血壓降低、癲癇發作、休克,急救並轉院治療,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兩側肢體癱瘓。

汪女認爲,她當時鈣離子數值略低,但沒有抽筋、腦壓升高等症狀,沒有注射葡萄糖酸鈣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且周沒有注意衛生署(現今衛生福利部)警示應避免並用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劑,即使因治療需要,也必須在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後纔可給予。

汪女指出,鮑女也沒有注意徹底清洗點滴藥袋,造成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混合產生沉澱,且調整點滴速度過快,導致她嘔吐、昏迷休克,她認爲周、鮑女均有過失,而三總澎湖分院是2人的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責任,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1551萬1722元。

周、鮑女及三總澎湖分院反駁,是因汪女低血鈣才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鈣,鮑女注射葡萄糖酸鈣之前,也已徹底清洗藥袋,沒有讓兩種藥物混合產生沈澱,周、鮑女符合醫療常規沒有疏失,且汪女是在葡萄糖酸鈣注射後約2小時才發生癲癇、休克,與藥物使用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案件歷經多次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爲,周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鈣時,確實疏未注意衛生署的警示及仿單說明,也沒有注意使用第三代抗生素時,應避免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葡萄糖酸鈣,認定有過失。

更三審指出,根據證人說法,當時低血鈣藥物加入點滴後,「點滴就變的白白稠稠的」,認定鮑女確實沒有徹底清洗輸注套,且在發現輸液管路阻塞或內容物混濁,竟加快點滴輸注速度也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更三審認爲周、鮑女是三總澎湖分院僱用的醫師、護理師,醫院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周、鮑女、三總澎湖分院應連帶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更三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三總澎湖分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