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想離婚回孃家...夫拖年幼子女尋短卻獨活 殺人罪判20年

臺南黃姓男子與妻爭吵,妻子揚言離婚並跑回孃家黃男女兒兒子熟睡之際,在住處燒炭尋短,造成小姊弟不幸死亡,只有黃男獲救獨活,臺南地院判他20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黃姓男子與妻爭吵,妻子揚言離婚並跑回孃家,黃男因經濟壓力及擔心自己尋短後子女無人照顧,竟趁6歲女兒及5歲兒子熟睡之際,在住處燒炭尋短,造成小姊弟死亡,只有黃男獲救獨活,臺南地院8日下午宣判合議庭以黃男故意對未滿12歲兒童殺人罪,判20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說,被告黃父因配偶欲與其離婚,且因經濟壓力及擔心自己自殺死後,子女2人將會無人照顧,因而萌生攜同子女2人自殺之念頭。黃父明知緊閉房門窗戶並以膠帶黏貼縫隙後在室內燒炭,會造成屋內人員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仍基於殺人之犯意,於2019年6 月25日晚上11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之租屋處內,趁被害兒童2人熟睡時,將臥室內之門窗縫隙以膠帶封住,在其內燃燒炭火,黃父隨後亦躺臥於其子女2人身旁,致其子女2人最後因一氧化碳中毒後窒息死亡。因其他住戶發覺有燒炭氣味而通知管理員,經管理員報警處理,發現3 人均躺臥於上開處所臥室內,黃父送醫後經急救恢復意識。

合議庭認爲,辯護律師雖主張被告是因罹患憂鬱症影響心智,致行爲失常而有自殺之傾向,然經法院囑託衛生福利嘉南療養院就被告行爲時之精神狀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認爲:被告未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但因配偶要求離婚等壓力,造成明顯痛苦,想自殺且影響到工作、睡眠等,而有「適應障礙症」,可能合併有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然此等症狀皆屬輕症,並沒有因此減損被告的判斷力衝動控制能力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不足採信,是本案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指出,被告爲成年人,對分別爲6 歲及5 歲之兒童犯殺人罪,應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且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以一燒炭之行爲,同時對被害兒童2人犯殺人罪,爲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規定加重其刑。合議庭認爲被告犯罪手段,雖非刻意以凌虐、施暴方式爲殺人犯行,然而生命無價,任何人均沒有權利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這點不會因爲被害人幼童或成年人而有所差異;何況被害2人均爲幼童,被告本應擔負扶養、教育被害兒童2人的責任,竟僅因自身憂鬱情緒,罔顧被害兒童2人的生存權殺害2 人,認亦無減刑適用。

法官認爲,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供稱是因婚姻受挫、經濟壓力、其母可能不願繼續照顧,擔心被害兒童2人會無人照顧等原因,致其欲藉由燒炭方式與被害人2 人一同赴死,其於本案發生時系因憂鬱情緒而產生攜子赴死之念頭;並參酌被告自己幼時也遭遇父母離異,先後由父、母單獨監護情節,衡酌被告於司法精神鑑定時仍具有高自殺風險,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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