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女友上摩鐵性侵拍裸照 恐怖情人判刑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林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假藉談判對方載至汽車旅館性侵併強拍裸照,女方一怒驗傷、報警最高法院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3年6月徒刑確定。

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不滿女友于民國100年5月間提出分手,恫嚇要開槍打斷女友兒子的腿。林男女友于同年8月間再次提出分手後,林男開車到女友位於臺中市住家想商談,邀對方上車後竟載至汽車旅館,毆打併掐女友頸部,強行拉對方進房間內性侵得逞。

林男與女友發生性行爲後,回到車上拿相機,返回旅館房間強拍正在淋浴的女友裸照,恫嚇若真的要分手,將會散佈裸照;女方返家後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林男得知女友報警後心生不滿,再打電話恐嚇對方「你讓我的兒子沒有爸爸,我也要讓你孩子沒有媽媽」。

最高法院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指出,林男因女友想分手,竟心有未甘性侵對方、強拍裸照,恫嚇不得分手所犯情節非輕,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另依強制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等罪判處應執行9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