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營業部原老總鋃鐺入獄 背後竟藏"案中案"!
2年前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營業部原負責人於某詐騙,利用空白合同賣“私募產品”詐騙5000餘萬元,最終揮霍一空,鋃鐺入獄。但是,東莞證券至今還在解決他帶來的各種糾紛,與投資者或借貸方打官司。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個較爲特殊的案例,客戶並沒有與營業部發生理財行爲,卻產生了與借貸行爲,原營業部負責人私刻營業部公章借款,最終在原營業部負責人鋃鐺入獄之後,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和東莞證券承擔相關還款責任。
原營業部負責人以私刻營業部公章與客戶形成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券商營業部與券商是否應該承擔相關還款責任?這些焦點問題,值得所有券商營業部看看。
東莞證券的捲入,源於其營業部原負責人於某的大膽詐騙行爲。
法院裁判文書披露,於某從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利用其擔任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現名“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假借東莞證券的名義,與多名投資人就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內部優先級股權短期理財產品等基金項目,簽訂基金合同或者承諾協議,並將投資人的投資款轉賬到其指定的公司或個人賬戶,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及個人賭博揮霍……
於某是如何瞞天過海,假借東莞證券的名義獲得客戶的信任?
據於某供述:2013年6月起,他擔任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負責人,2016年3月30日,東莞證券要求各個分支機構銷售“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給了大連營業部大約50份空白合同。2016年6月產品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通過,然後進入6個月封閉期,在封閉期內不能申購贖回,也不能發展新客戶,故大連營業部暫存了40餘份空白合同。
爲償還對外債務,於某私自用公司剩餘的空白合同和30多個客戶簽訂“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此外,他還私自印刷了約100份,並虛構了“內部優先級股權短期理財產品”、“雙贏3號”等,和客戶簽訂了《承諾協議》。客戶款項沒有轉賬到公司指定的賬戶,而是根據其要求存入茂生公司和其個人賬戶。
大連白山路營業部沒有公章,只有櫃檯業務專用章和非合同專用章。於某則私刻大連白山路營業部的公章,目的是和客戶簽訂承諾協議時,讓客戶相信……
根據於某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其累計騙取投資人投資款5194萬元,案發前已返還340.49萬元,實際騙得4853.51萬元。
於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於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
有客戶竟借錢給營業部“週轉”
值得一體的是,不同於其他投資者,有一個客戶與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和於某,與之產生糾紛不是買了虛假私募產品被騙,而是借了錢給“營業部”。
裁判文書披露,於某供述,2017年10月,張某讓其處理股票賠償事宜,營業部賠償其6萬元,但是於某需要40萬元週轉,向她借40萬元,期限2個星期,利息4萬元,張某提出其員工王某尚欠其10萬元錢沒還。於某對張某說10萬元由其替王某還。
最終,張某同意,並要求其以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名義寫一張借條,蓋上營業部的印章。於某便給張某寫了一張60萬元的借條,而借條上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的印章是假的。
張某在庭審中提交的借條載明:“今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向客戶張某借款人民幣陸拾萬元整,用於營業部日常經營,約定於2018年1月20日前歸還張某客戶,特此借據。約定期還不上客戶資金由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承擔。此借款匯入於某賬戶肆拾萬元整(400000元),王某賬戶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注:另壹拾萬元爲天香苑新三板股票補償款。”
借條中,於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摁手印並加蓋個人印章,於某在單位蓋章處使用僞造的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加蓋印章,王某在見證人處簽名。
最終,該起案件形成了第一個焦點是:案件涉及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效力和借款數額的認定?
二審的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在沒有證據證明於某以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名義爲張某出具借條時,存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張某與於某存在惡意串通、事先知道於某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張某與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間的借貸關係成立、有效。
同時,根據借條中確認的該借款數額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爲某轉入於某賬戶的40萬元,第二部分爲於某作爲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負責人所承諾對其員工王某所負張某債務10萬元負責償還部分轉爲借款,第三部分爲於某承諾對張某天香苑新三板股票補償款部分轉爲借款,該部分在借條中約定爲10萬元,但根據於某的供述及王某的證言,該部分爲6萬元(賠償或補償),另4萬元爲利息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該4萬元不予認定,故認定案涉借條實際發生借款爲56萬元。
東莞證券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原營業部負責人個人行爲,且相關公章系私刻,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和東莞證券需要承擔相關還款責任嗎?
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東莞證券辯稱,借條繫於某個人因實施的詐騙行爲所訂立,應屬無效。基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該筆款項應由於某返還。2017年11月12日,案外人於某向張某出具案涉借條,但該借條繫於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爲行詐騙之行爲,僞造公章所擬定的。
其次,東莞證券方面認爲,張某所主張的金額與實際損失不符,其向於某、王某的轉款行爲屬於向於某、王某個人的借款,與東莞證券無關。
再次,張某對於借款行爲存在嚴重過錯,應該自己承擔過錯損失,案件系民間借貸糾紛,與東莞證券的主營業務是金融產品的銷售及理財服務不同,張某並非是因購買理財產品導致受騙遭受損失,其他系列案件之所以認定東莞證券應承擔責任,系因爲於某與受害人訂立的爲理財合同,而該案中於某與張某訂立的爲民間借貸合同,該行爲不具有因欺騙令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表象。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企業都不會爲員工的個人借貸行爲背書,因此要求東莞證券替員工償還其個人的對外借款是完全不合乎情理的。
張某則認爲,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原負責人於某因詐騙被判處並不影響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應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於某以東莞證券之名行使詐騙行爲系因爲東莞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問題所引發的,其法律後果應完全應由東莞證券承擔。
大連市中院認爲,關於上訴人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東莞證券是否承擔相關還款責任,案件中於某以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的名義出具借條,應當由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或東莞證券承擔其相應的法律後果,雖然於某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但並不影響該案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和東莞證券對於某在任職期間的民事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訴人東莞證券星海營業部或東莞證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於某追償。
最終,大連中院判決,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訴人張某借款56萬元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56萬元爲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券商栽在營業部風控
實際上,儘管東莞證券百般辯解,但是案件中張某僅僅抓住損失主要是於某以東莞證券名義,且主要因爲東莞證券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問題所致,因此要承擔法律後果。
更爲嚴重的是,在法院判決之前,大連證監局就對東莞證券大連星海營業部採取行政監管措施,這也成爲法院判決重要參考。
2019年4月,大連證監局對東莞證券大連星海營業部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東莞證券大連星海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營業部原負責人於某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遺失。營業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上述問題反映出東莞證券營業部內部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風險。
法院認爲,大連證監局作爲證券類公司的行業監管部門,其作出的認定應系依據充分證據作出的專業性認定,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對前述決定並未提出複議或向法院起訴,故該決定能夠認定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存在內部管理疏漏的問題,尤其是於某的犯罪行爲存續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公司對此均未察覺,存在嚴重用人失察,對營業部負監管不力的責任,顯屬存在過錯,而原告張某正是基於對正規證券公司的信任及於某的身份而出借款項最終造成損失。如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或東莞證券公司能及時發現營業部負責人於某的問題,則不會出現張某的借貸行爲,亦可能避免遭受損失,故對於借條的無效,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公司具有更大的過錯,該過錯與原告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