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買書 撿到手機要求3000元酬金不起訴
廖姓男子2012年初,在臺北市敦南誠品附近撿到林姓女子的智慧型手機後,因缺錢買書,於3月4日晚間致電告知林女丈夫,要求交付3000元才願意歸還,被認爲有恐嚇威脅之嫌,因此報警。檢方22日表示,依據當時的民法規定拾獲者有請求權和留置權,無恐嚇取財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廖男致電林女丈夫表示,要交付3000元才願意歸還手機,導致他們夫婦二人心生恐懼報警,後相約捷運府中站一手交錢一手交手機,廖男當場被警方逮捕,被認定涉嫌侵佔遺失物與恐嚇取財。
廖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控訴,認爲依據民法,本來就可以要求市價3成作爲報酬,而且也沒說不給錢就不歸還手機。
檢方認爲,廖男若是真有侵佔意圖,就不會主動聯絡對方洽談歸還事宜,此外,依據當時民法規定,拾獲者確實可以請求3成報酬,若對方不願負擔也能行使留置權,無恐嚇取財之意,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