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車佔用電動車充電格3月起開罰 最高1200元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今天表示,燃油車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格位,將從3月1日開始取締,違者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停管處指出,配合交通部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爲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佔用情形,3月1日起燃油車輛違規佔用,將依停車場法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停管處表示,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充電專用格位僅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佔用。

另外,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10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

民進黨臺北市議員何孟樺指出,油車不能使用電動車格政策,雖立意良善,但仍須有配套措施。北市府爲配合中央政策,民國114年前將新增1200個充電車位提升量能,至今全市設置約600格電動車格位,但調資料顯示,至去年底,包含中正區、南港區、大安區都未到30格,比例懸殊,認爲市府在分配新增電動車格區域時,應先進行研究及調查。

她表示,北市現有約600格電動車位,約近150格設在公有停車場,竟有停車場充電格位單月充電次數不到20次,市府須研議更多配套措施,在大量新增電動車格及限制停車時,才能提高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