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食把關長期怠惰 監院要求政院檢討

監察院(圖/記者林健華攝)

記者潘永鴻臺北報導

監察院7日表示,有關政府把關日本進口核食一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委張武修楊美鈴調查報告,要求政院督同所屬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主要發現及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疏於督促該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福部善盡職責,肇致國內對日本進口食品之管制作爲長期存有風險評估周全及風險溝通不良、部會協調整合不足及國際資訊即時掌握未盡充分、環境及食品輻射背景值之系統性檢測作業有欠健全;對於日本進口食品未借鏡歐美先進國家採取風險管制,仍以行政區域全面性管制,復未見積極評估比較,以臻公平合理,均欠妥適。

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既明定衛福部採行以風險評估爲基礎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滿足民衆「知的權利」及「資訊透明」原則,然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2項卻賦予食藥署就該會相關會議結論得公開與否之權限,容難契合上開母法規定意旨,亟應積極正視檢討。

三、 自2011年日本311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迄今已逾7年半,衛福部已針對逾13萬件日本輸臺產品進行輻射值抽樣檢測,結果均認符合日本及我國管制標準(我國之標準較諸絕大多數WTO會員國爲嚴格),該部已公開之風險評估結果更顯示日本進口食品輻射風險曝露量皆遠低於國際建議標準,然該部迄未能正視國人對於日本食品之輻射安全疑慮,未能積極溝通說明,甫公告之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果,國內更有近四分之三投票民衆同意維持禁止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凸顯該部七年餘來相關檢測評估結果與管制作爲,未能有效提升國人對日本食品之信心,究系風險溝通未盡周妥,或抽檢比率、檢測樣本、評估次數不足,抑或評估結果無法預測未來不確定風險所致,衛福部允應積極究明釐清

四、 我國對日本進口食品暫時性管制措施實施迄今,經衛福部歷次檢討後之管制項目與範圍,分別有增加與擴大之趨勢,用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然其目前賴以爲憑之「輻射值檢測」與「曝露量風險評估」等該部鹹認符合標準之數據及結果,是否符合「科學」、「必要性」、「不歧視」與「透明化」等WTO要求之原則,而足以支持其持續實施?衛福部亟應強化相關科學依據與事證,以契合WTO SPS協定。

五、 衛福部既已發現其他國家輸入食品輻射值不合格率明顯高於日本,允宜檢討配置邊境查覈與檢驗資源及各國輸入食品抽驗比率,以避免查驗資源過於偏重於日本食品,致漏未查覈其他國家風險更高之進口食品而生輕重失衡現象,俾足以對各國可疑之輸入食品皆能有效把關,確保國人健康。

六、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自97年發佈實施後,國內既有食品輻射值檢驗標準可循,藥署自應健全國內進口端及市場端食品輻射值監測機制,俾足以對國人食品安全達雙重把關之效,尤以日本311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該署更應強化監測;詎該署明知各國進口食品近達97%未被抽驗而流入市面,竟僅加強邊境查驗,遲未將市面流通食品輻射值納入常規抽驗作業,皆迨某類食品輻射值超標事件遭揭露、檢舉後,始對該類食品市場被動實施抽測,行事難謂主動積極,洵欠周妥。

七、 衛福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請求原能會協助邊境食品輻射劑量之檢驗,迨至民間團體質疑前,疏未偕同該會依食藥署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要求核研檢體之保存期限,肇使該所檢測後之樣品,逕依內部程序處理,致生食品輻射檢體保存規定混淆之訾議,不無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欠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