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立法全面規範紅色遺存
11月27日下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部全面規範紅色遺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作爲重要指標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覈評價體系,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通過立法進一步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山東省軍區政治工作局領導介紹。山東是革命老區,不僅有1600餘處不可移動、9.4萬多件可移動革命文物,還鑄就了沂蒙精神等寶貴精神財富。山東軍民還出臺《關於大力弘揚沂蒙精神的意見》,建設沂蒙、膠東、渤海、魯西4個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在精神層面和物質層面大力保護傳承紅色文化。
管長遠、最有力的保護傳承,是將其上升爲法律。今年初,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啓動對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專項立法,在廣泛徵求意見後形成法規草案,並最終獲得通過。
“爲突出保護重點、增強保護時效,法規結合山東紅色工作實際需要,創設兩項保護制度,適用於包括相關文物、烈士紀念設施在內的所有紅色文化遺存。”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紅色文化遺存數據庫,實行名錄管理制度,進入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獲得重點保護;創設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紅色文化遺存的產權歸屬來確定,並壓實其保護和管理職責。
爲提高全社會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識,《條例》創造性地將每年7月定爲山東省的紅色文化主題月,建立重點羣體開展紅色文化教育機制,要求新入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祭掃紀念活動,大中小學生每年在清明節、重要紀念日前後舉行同樣的活動,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和文化觀。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爲調動各地積極性,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作爲重要指標,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覈評價體系。
《條例》中還明確了法律責任,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修繕、修復紅色文化遺存過程中明顯改變原狀的,損壞紅色文化遺存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劃、塗抹紅色文化遺存,或者損壞紅色文化遺存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如不如期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或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破壞紅色文化遺存歷史風貌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