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防治酒駕 自由刑更有效(練鴻慶)

國民黨主席江啓臣。(摘自江啓臣臉書)

一次酒駕事故,至少是兩個家庭悲劇,每當有我們關心的、熟識的朋友,因酒駕而失去親人,都會有一波「反酒駕」的高峰,但事實上,酒駕不但天天發生,而且在惡化之中。

2020年,因駕駛人酒後駕車所造成的A1(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有151件,比2017年87件多出74%,爲什麼酒駕的防治走上回頭路,如何還能再強化?除了多管齊下,就是政治人物必須要以身作則。

近來許多人紛紛對防治酒駕提出建議,大致可分爲四個方向:

一、罰則加重:國民黨主席江啓臣主張,酒駕致人於死者,應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擴大法官裁量空間。

二、連坐責任媒體趙少康主張比照日本,包括同乘者車輛提供者以及提供酒品商家,都應該負連坐責任。

三、增加攔檢彈性:目前警方要攔檢酒駕,必須以「疑似酒駕事實」爲前提臺北市議員羅智強主張賦予警方在酒駕熱點路段內,可以隨機攔停酒測權限

四、增設酒精鎖:目前酒駕累犯,在重考駕照後的一年內,必須裝設酒精鎖才能上路,應該擴大此一範圍。

這種種措施,都有道理,但分析問題的本質,酒駕已是天條,爲何近年的酒駕致死率不減反增?酒醉的人,不能以理性的標準來期待。有的人喝酒之後,覺得自己「雄勇」,不認爲開車有什麼不安全,因爲不覺得自己有肇事的風險,也就不會被肇事的刑責而嚇阻。

現在酒駕(未肇事)最高可以罰到12萬元,對一般人民不可謂不重;但對於社會的上層,例如民進黨政府谷辣斯林峰正等人,金錢懲罰的確難有嚇阻的效果

要讓社會的上層階級也感受到嚇阻力,那麼自由刑會比財產刑有效得多。譬如說,「酒駕一經查獲拘役3日」,相信對谷辣斯、林峰正以及24小時酒駕兩次的賓士男而言,就會想一想了。

而酒駕取締的嚴格要件,一直被社會所忽略。臺北市議員羅智強指出,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發現有疑似酒駕事實,方可予以攔停酒測,這是可以檢討的。

有些酒駕的用路人,從外觀上看不出異樣,如果這樣子不能予以攔停酒測,不啻是告訴用路人「只要你喝酒後開車正常,警察就無法攔停」,這樣對防範酒駕是好的嗎?

攔停酒測,跟路邊盤查民衆身分法益權衡不同。第一是開車對社會的可能危害,比行人要大得多,第二是酒測的吹氣無涉隱私權,比盤查身分更爲輕微。

舉重以明輕,賦予警方在酒駕熱點路段,隨機攔停酒測的權力,應該是合憲、合理的。

而除了防範酒駕的多管齊下,更重要的是政府的高層應該要以身作責,要把酒駕當作天條,要讓任何人感受到,一但酒駕被抓就會嚴重傷害自己的前途,這樣才能風行草偃。

作者爲革實基金會執行長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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