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藏「一根43公分」被抓包 他硬拗是娃娃機夾到的「手電筒」...下場慘

陳男違法攜帶「電氣警棍」挨罰8000元。(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李忠憲翻攝)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非法持有「電氣警棍」,今年6月3日凌晨1時許,遭警方北市松山區麥帥一橋上(西往東)臨檢時查獲,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儘管陳男強調電氣警棍是來自娃娃機,他以爲是手電筒,但臺北地院裁罰他8000元罰鍰。可抗告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電氣警棍」就屬公告查禁的器械之一,經警方測量,「電氣警棍」的棍柄及棍身長爲43公分,棍身長32公分,上刻有「POLICE」。

陳男辯稱,電氣警棍是2019年12月間,他在臺北火車站南陽街內娃娃機店內夾到的,已忘記店名,他一直以爲只是手電筒而已。

法院經查,從外觀上看,電氣警棍與手電筒迥然有別,差異甚鉅,認爲陳男的辯詞顯然與常情悖離,難以採信,因此法官認定陳男確有攜帶違禁品,審酌陳男違犯情節品行年齡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行爲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裁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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