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節飆車飆到140公里不罰? 外交部:事後已有補罰款
臺聯黨團20日指出,部分外交使節因「執行公務」、有特權及豁免禮遇,在市區狂飆上百公里也「免罰」,並舉出2011年10月10日凌晨時,波蘭貿易辦事處人員曾在速限70公里的信義快速道路上,飆到140公里高速,嚴重影響用路安全;外交部禮賓處副處長邱太欽則迴應,該案是因公務,且事後辦事處人員也已向我方致歉,並繳納8000元罰款,強調外交部絕不會因外交公約犧牲法律規範。
▲臺聯黨團2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波蘭使節竟曾在快速道路上飆車140公里,嚴重影響用路安全。(圖/記者洪欣慈攝)
臺聯立委黃文玲表示,我國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給予駐臺外國使節特權、豁免等禮遇,對於違反交通規則的使字牌、外字牌車輛也給予免於裁罰,目前外使車輛近4百輛,近年違規超速等案件常見,2008年到2013年間超速超過20公里的案件就有20件,且不少都以執行公務爲由銷單免罰,外交部應提醒駐臺外交人員,避免影響國人用路安全。
她並指出,2011年10月10日凌晨2點32分時,波蘭貿易辦事處人員在限速70公里的快速道路上,竟以140公里高速飆車往南,已不僅只是單純禮遇外交問題,而是已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依照「道路安全交通規則」,超過限定時速60公里以上須扣牌3個月、接受講習課程,並須罰款8000元,質疑外交部是否有盡到規勸義務、還是直接協助外交使節「銷單」?
邱太欽則澄清,該案屬特別情況,事後有去查訪,瞭解後得知是因該國洽有訪團來訪,辦事處人員負責接待,因行程變更趕不及纔會超速,超速人員事後也已向外交部表達歉意,並繳納8000元罰款,絕不會編列幫駐華使節繳納罰款的預算。
邱太欽說,從2010年至今外交車輛違規案件約有350件,其中22件是由外交部去銷單,比例僅佔佔6%,而其中19件,是因臨停沒繳費、超速不超過20公里,另外3件是超速超過20公里,外交部銷單的基本準則是會先查訪是否有公務行程,如果查證後確有,就會請交通事件裁決所向警方瞭解狀況,做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