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缺錢保單停效 只剩一個簽名可以翻盤恢復保障
▲保險公司掛號寄出催繳保險費的重要信函,須要保戶簽名表示收到,纔會被視爲通知到達。此爲示意圖。(圖/PAKUTASO)
保戶迷糊漏繳保費搞到保單失效怎麼辦?這類案件在保險圈內時有所聞,據悉有的人壽公司會考慮保戶可能面臨緊急財務狀況或是忙碌疏忽等原因,個案同意覆校,但也有公司會依保單條款終止合約,而保戶若欲爭取保單恢復效力,就得看保險公司是否有盡到「通知到達」責任,關鍵在於一個簽名。
以《超迷糊太太2年漏繳保費 還怪罪業務員未登門拜訪親收》報導案例來說,保險公司聲稱前後多次從保戶指定的銀行帳戶扣款4次均未成功,遂先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但仍不足繳納保險費之後,就「掛號」寄出保險費催告通知書到保單上面登記的地址,且由於寬限期過後仍未繳納保險費,以致保險契約停效,再過2年內未辦理復效而契約終止。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表示,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保險費。
民衆買了保險後可以多瞭解保險契約,有的保單條款會約定,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保險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日內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評議中心委員表示,目前保險公司皆會依以上的程序提醒保戶要補繳保費,避免保單失去效力,白繳了之前的保費。
不過,到底保險公司要如何「提醒」保戶趕緊繳費辦理在期限內辦理復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而催繳保險費之通知是否送達要保人一事,對於該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非常大,保險公司自應就該催繳保險費之通知函採取更爲謹慎之態度與方法,以確保契約當事人之利益。
因此,保險契約對於「催告」提醒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通知約定,是採取到達主義,則保險公司應就其所寄送之保險費催告通知函,確實已經獲得保戶知悉並且簽名表示收到催告信,纔算是完成通知。這部分須由保險公司負起舉證之責任,也就是若保戶真的不知道保單以進入到停效、復效等狀態,保險公司就得提出證明,是保戶明知快要失效還是不來補繳保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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