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關心雪隧的安全車距與逼車問題?
林炫向
5月7日雪山隧道發生火燒車當天下午,我正好從臺北前往礁溪,雖然沒有親眼目睹事故現場,但因爲平常每週都要經由雪隧往來,對於事件的深層原因感觸頗深,因此當晚即寫了一篇短文(原文可以在我的臉書的網誌中看到)。我在文章中的主要論點是,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雪隧長期以來就存在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與逼車的問題,但主管單位似乎從來沒有認真取締,夜路走多必碰鬼,終至於釀成大禍。
把短文投稿某報論壇,可惜沒有刊登。接下來幾天我很注意追蹤相關報導與討論,發現大家似乎不怎麼關心這個問題(可能影響層面不及油電價格上漲與證所稅問題吧!)。即使關心,焦點也多集中在雪隧的防災、救災措施與速限的問題。這些問題當然有其重要性,只是若要論根本性,我相信安全車距是最根本的,因爲先有車禍纔會有救災的問題(天災另當別論);而與速限的問題比起來,車距也更爲根本。可是許多所謂的專家以及政治人物卻把焦點放在車速,認爲應該調降速限。只有宜蘭縣長林聰賢勇敢地主張,安全車距纔是關鍵。我非常同意林縣長的看法,但是在媒體上看不到林縣長的理由,因此以下我越俎代庖代替他做論證。
有人認爲速限當初不應該調高至90,因此應降回80,甚至70。個人認爲,這是不明瞭國人的駕駛習慣的人才會有這種過度理想化的想法。試想,假設真的把速限調回70好了,依照國人的行車習慣,大家一定會把油門儘量踩到79,甚至81,因爲還有10公里的寬容值。而且,如果有人敢低於這個速度,他幾乎無可避免地會被後車「逼車」,結果就是大家幾乎沒有選擇地必須開到時速80。那麼,80公里的車速要保持多大的安全距離呢?按照現行規定,雪隧一般情況下必須保持50公尺的安全距離。大型車的規定更嚴格,在時速超過70時,必須保持X-20(X代表時速)的安全距離。換言之,時速80的大客車必須保持60公尺的安全距離。但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按照我在雪隧的行車經驗,很少有小型車會乖乖地保持50公尺的車距,甚至許多大型車(包括兩家客運業者)也不會保持這種車距,更甭說60公尺的安全距離了。
好了,如果說在90的速限下大型車不會保持70公尺的安全距離,那麼調降速限爲70,它們就會保持5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當然不會,因爲剛纔說了,國人有逼車的壞習慣。而根據經驗,車速慢下來時逼車的情形只會更嚴重。因此,幾乎可以肯定地預期,即使速限降爲70也無法解決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
以上的分析說明一件事,如果不從安全距離下手,只調降速限根本無濟於事。現在必須追問的是,何以大家都不保持安全距離。我在投稿的文章中說,合理的揣測是主管單位根本沒有認真取締。果不其然,隔天(5月8日)的聯合報報導,「國道第九警察隊統計,去年未保持安全間距的罰單,就開出一千三百卅五張;今年一到三月,開罰五百四十三件,一天就有六張。」警方公佈這個資料目的當然是要說:我們不是沒有取締。但是這些數據正好可以說明,警方根本沒有「認真」取締。這裡特別要強調「認真」兩個字,因爲即使有取締,這個數字未免太低了吧?平均一天才六件耶!你想我們的駕駛人都那麼乖嗎?依我六年來行駛雪隧的經驗,只能說:鬼才相信!
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說明,隧道里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對於用路人的生命與安全的一大威脅,而且由於隧道內一般不能變換車道,當後車跟車太緊或逼車時,無法甩脫,再加上隧道幾乎是密閉空間,萬一發生追撞,其後果異常嚴重,因此這種威脅遠比一般高速公路路段來得大。這說明隧道內的安全車距問題應視爲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而不能與一般的交通違規相提並論。政府只有嚴格取締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才能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與安全。這是主管單位無法推卸的責任。
目前雖然也有學者主張將大型車的安全距離調高爲100公尺,但問題是如果不認真取締違規者,則規定多長的安全距離都沒有意義。反過來說,如果嚴格取締,即使只有50公尺的規定都比100公尺的「形同具文」更能保障用路人的安全。這次隧道的意外事件幸而未造成重大傷亡,原因是事故現場很幸運地離洞口不到三公里。但我們如果因此而對此事覺得無關痛癢,不努力加以改善,萬一下次發生事故的地點接近隧道的中間路段,後果將不堪設想。此誠老子所謂「福兮禍之所伏」,國人不可掉以輕心。希望關心雪隧行車安全的人一起努力,共同敦促政府正視此一問題。
●作者林炫向,佛光大學國際與兩岸事務學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