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塔當尿壺 老翁噁心報復
臺中市某社區大樓林姓住戶,不滿社區將他租用的電信基地臺移出,竟爬進水塔內洗澡又便溺,一審17日將他判刑。(本報資料照片,新聞與該大樓無關)
69歲林姓老翁,不滿社區將他租給電信公司做爲基地臺設備移出,害他每月少賺1萬2000元租金,竟在半夜爬進水塔內洗澡又便溺。大樓住戶發現用水有臭味,經裝設監視器始揪出林翁惡行,林卻反嗆沒把他們毒死,算不錯了。臺中地院昨依妨害公衆飲水、恐嚇及毀損等罪,判處林徒刑1年8月、3個月及拘役60日,全案可上訴。
翁嗆沒毒死 算不錯了
判決書指出,林姓老翁住在臺中潭子區某處社區大樓,因不滿裝設在7樓住處內的電信基地臺遭移出,讓他每月減少1萬2000元收入,心生不滿;自2017年6月起至2018年7月13日期間,平均每月1次趁深夜爬進社區頂樓水塔內洗澡,盥洗同時還在水塔內便溺。
林並在2018年2月及7月間,以刮花電梯控制板表面、提水桶澆灌泥作補砌處及拉扯排水管等行爲,破壞社區設施。
社區住戶長期發現用水有臭味,將用水取樣送檢,結果「氨氮」標準值應爲0.1,檢驗結果爲0.171;卻一直追查不到原因,經裝設監視器,赫然發現林的恐怖報復行爲。
社區住戶爲此舉行善後會議,林翁在住戶會議坦承多次爬入水塔洗澡、便溺,還曾恫稱:「沒把他們毒死,算不錯了」,住戶決定報警處理。
妨害飲水 判刑1年8月
法院審理時,林委託的律師指稱,該社區水塔並非供公衆飲用水源、水道及自來水池,而且尿液稀釋後對健康並無影響。但法官認爲,社區大樓水塔供應社區住戶生活使用,而尿液是人體排泄物,常存有病菌,對人體健康及衛生當然有一定危害。
法官審酌,林翁僅因不滿基地臺被移出而減少收入,竟在社區頂樓公用水塔洗澡、便溺,報復長達年餘,造成住戶長期誤飲摻有他尿液成分用水,妨害住戶用水安全;但他矢口否認,顯然沒有悔意,依妨害公衆飲水罪判處林翁徒刑1年8月;恐嚇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毀損罪判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