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校長能否考覈?教育部:董事會遴選的當然有權

▲高雄醫學大學。(圖/翻攝自高醫大官網)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一項「校長監督考覈辦法」在高雄醫學大學掀起了校方董事會學生三造紛爭私校校長到底需不需要、能不能監督?教育部明確表示,校長是由董事會所遴選,董事會當然有考覈權責。 根據高醫日前通過的「校長監督及考覈辦法」,董事會將對校長進行年度考覈,並執行專案考覈,若校長的成績是「待改善」,董事會得要求校長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或考覈成績不通過,董事會得依《私校法》第32條第1項程序予以解聘。

有關這項監督考覈辦法,高醫董事會強調,這是爲了建構高醫永續發展,建立明確公平考覈制度,但校長劉景寬在迴應上則是公開批評,這是重傷董事會與校方之互信、過度干預校務運作越線侵犯學術尊嚴,「實乃我國高等教育史上之罕見,不僅各國立大學從無先例、各醫學大學院校亦無此法」。 對此,教育部高教司司長李彥儀指出,以私校而言,校長是由董事會所遴選,所以董事會當然有考覈權責,只是不能逾越現有的法令規範。 李彥儀也坦言,以高醫的校長考覈辦法來看,多數項目都沒問題,但在解聘條件上已逾越《私立學校法》規範,教育部會再發文請董事會改善。 事實上,實際查詢各私校的制度,對於校長監督與考覈一事,不少學校都有自訂相關辦法,例如,同樣擁有醫院慈濟大學,以及實踐、東吳南華等大學。 另外,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3條規定,校長因利用職務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覈定代理之;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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